对不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推定污染环境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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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轴承公司、马某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3.当事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轴承公司、马某和
【基本案情】
轴承公司主要从事轴承、齿轮、机械零部件等的制造、加工销售,其环境 影响报告表载明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泥、废润滑油均属危险废物,应收集 后交由相关危废资质单位处理。2017—2019年间,该公司副总经理胡某联系无 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体废品收购人员马某和收废油泥、废润滑油,根据该公 司制作的危险废物台账记录,收购的废油泥合计2.451吨、废润滑油合计23.9




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143

公斤。马某和收取上述废油泥、废润滑油后,又转售给其他回收废品的个人, 该人已无法查找,其出售的废油泥、废润滑油去向不明。
2020年6月3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专家组对轴承公司、马某和非法 处置危险废物一案开展论证咨询工作,专家组出具了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 认为:废润滑油、废油泥为危险废物,轴承公司和马某和未能依法合理处置的 2.451吨废油泥、23.9公斤废润滑油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尚未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了外环境,对外环境造成了污染,形成生态环境 损害事实;由于本案非法处置废润滑油和废油泥造成外环境污染的环境介质主 要体现在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方面,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对应的环境敏 感系数分别为3~7倍、2~5倍、3~7倍,确定最终的适宜虚拟治理成本倍数为 5~7倍。经专家组计算,该案所涉环境损害数额为15万~21万元。某区人民检 察院支付专家费用10800元。

【案件焦点】
1.案涉危险废物有无对外环境造成污染致生态环境受损;2.生态环境损害 修复费用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轴承公司未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 处置要求,将案涉危险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马某和处理,马某和又交给无资 质的收废品个人处置,最终导致案涉危险废物去向不明,存在污染环境甚至危 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极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 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 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 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 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本案应当推定案涉危险废物被非法处置并污染了环 境的事实成立。轴承公司、马某和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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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二者的行为均系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因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但环境损害的事实系推定的事实,实际损害事 实并不明确,专家根据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确定生 态环境损害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某区人民检察院主张适用的虚拟治理成 本倍数为5倍,符合环境保护部①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 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之附件《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 方法的说明》中规定的“当不同环境介质受影响的程度相同时,环境敏感系数 取高值”的原则,从有利于充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等角度出发,法院对生态环 境损害修复费用15万元予以认定。专家咨询费用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 评估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六 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
一 、轴承公司、马某和应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5万元,该款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至某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环境公益赔偿
专户;
二 、轴承公司、马某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区人 民检察院咨询费108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①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下文不再对此进行提示。




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145

【法官后语】
本案系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法院 通过坚持最严格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判处两被告承担 虚拟环境治理费用、专家咨询费用,促使受污染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加大对固 体废物污染等行为惩治力度,切实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环境 污染、生态破坏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同时,基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的复杂性,从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进一步规定,在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时,行为人 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害人仅应对侵权行为和损害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将免责、减责事由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行为人。
其次,在环境污染受害人对污染行为、损害事实承担举证时,现代企业的 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有关侵权行为的核心数据通常难以被受害方掌握,又因 污染行为的潜伏性和渐进性等特点,受害方有时也难以提供污染发生的具体时 间、方式等切实证据,因此负有证明责任的环境污染受害人往往无法举证。对 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又作了特殊的推定规定。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 原则;针对危险废物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流向、 处置情况等,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法定义务;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来源、去 向、处置情况等,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责任主体,均应设 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均有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定义务。在此 情况下,若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其主体责任,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则其必然可通过实施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和申报制度等实现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全过程的跟踪,以此便可免除



14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其自身的法律风险。若相关责任主体未能严格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则其对危险 废物污染环境的待证事实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与《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 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 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 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等规 定之法理内涵是一致的。本案中,轴承公司、马某和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不能 说明案涉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案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致 使危险废物去向不明,存在污染环境甚至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极大风险。在此 情况下,应当推定案涉危险废物被非法处置并污染了环境的事实成立。这进一 步体现了环境侵权法律法规对污染者举证责任的加强,有利于落实对危险废物 的全过程监管,进而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事件的发生,实现危险废物污染环 境的防治。
最后,本案环境损害的事实系推定的事实,非法处置废油泥、废润滑油实 际损害的环境介质及环境功能区类别不明,可能损害的环境介质包括土壤、地 表水或地下水中的一种或多种,实际损害事实不明确。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 前提之一就是要确定因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为解决此类难题, 虚拟治理成本法作为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之一应运而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 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定义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的治 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其逻辑思路即如果 污染物在排放之前进行了无害化处理,那么再排放至生态环境之中就不会导 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修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生态损害,其成本至少为对 污染物排放前的处理成本。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 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 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本案中,专家根据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采用虚拟





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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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成本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同的环境介质、不 同的环境功能区类别,其所对应的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不同,存在2~7倍等 多种可能。某区人民检察院主张适用的虚拟治理成本倍数为5倍,处于环境敏 感系数的中位,符合《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规 定的“当不同环境介质受影响的程度相同时,环境敏感系数取高值”的原则, 同时也体现了对逃避国家监管、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适度惩罚。 从有利于充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等角度出发,本案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5 万元予以认定。
本案坚持最严格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加大对固体 废物污染等行为惩治力度,通过判处污染者承担虚拟环境治理费用、专家咨询 费用,使受污染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切实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
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沈金锋孙妍 沈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