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诉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投资发展公司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97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传媒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 被告(被上诉人):投资发展公司
【基本案情】
某家居广场(甲方)与传媒公司(乙方)于2018年6月6日签订了 《2018年数码EPG广告发布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多媒体信息公司上 发表甲方及其属下或关联家居卖场的广告。该协议约定广告发布形式为标清逐 台切换广告一套(另赠送高清逐台切换广告一套),发布时间为2018年6月1 日至2019年5月31日,广告发布总价款为224.4万元。付款方式为:刊后分 批付款,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6月至7月的广告款37.4万元,其后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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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再支付两个月的广告款,以此类推。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付发布费 用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迟延一 日交纳相当于合同总金额万 分之一的迟延履行金。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前按甲方指定抬头提供合法有 效的广告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播出完毕后乙方须提供出具加盖报告专用章的 《监播证明》及加盖乙方公章的《广告播放证明》,如乙方拒绝提供上述任一材 料或者提供材料存在瑕疵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双方约定:每季度广告播出 完毕后30天内,乙方有义务提供具有监播放资质的加盖报告专用章的《监播证 明》及乙方加盖公章的《广告播放证明》。甲方因经营调整等原因有权在提前 30日通知乙方的前提下解除本合同而不构成违约,本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 起满30日即自动终止,双方按实际发布情况结算费用。该协议后附有2018年、 2019年多媒体信息公司数字电视广告上刊排期表,载明发布2018年6月至 2019年5月的广告套装。
协议签订后,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仅支付了2018年6月的广告费18.7 万元,其后于2019年1月31日向传媒公司发出通知,因经营调整等原因提前 30日通知解除协议书。传媒公司多次主张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未清偿广告 费,引致诉争。
【案件焦点】
传媒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所约定的广告发布形式 为:以多个电视台组合成套餐,在多媒体信息公司数字电视中标清和高清频道 逐台切换广告,因此,合同义务的履行沙及套餐中的电视频道是否均已播放、 广告天数是否完全按照下单广告播放、投放的频次、时长、每一次切台是否均 有播出等诸多内容,双方未明确约定判断是否全面履约的具体标准时,往往容 易产生争议。
传媒公司提供了加盖其公章的《播出证明》以及由共同指定的监播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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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监播报告》,但该证明内容均只是载明当月在标清、高清频道播放套餐 广告,并附上儿张截图。因此,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提出异议,认为播出 证明和监播报告过于简单,无法证明是否如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该抗辩具 有一定的合理性。作为待查事实,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传媒公司的申请,均向 多媒体信息公司发函,该公司回函均确认已经播放了家居广场的全部广告,并 提供了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共九个月的《播出证明》。经与排期表比对,九 份播出证明中均分别标明上下刊的时间以及对应标清、高清逐台切换广告的具 体套餐并附该时段内播放广告的屏幕截图,符合双方在案涉协议中所约定的广 告发布形式以及附件中的广告上刊排期表内容。经二审法院向多媒体信息公司 现场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制作并播放广告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客户下单、审 核广告、制作符合播放系统要求的码流文件、监拍(将当天报纸中有大字号日 期的页面放置于播放广告的电视屏幕下方进行拍照)、制作成《播出证明》,与 多媒体信息公司、传媒公司提供的《播出证明》的内容相吻合。因此,某投资 发展公司家居广场坚持认为监播报告应当包括对投放广告的全部电视平台、电 视台标、全部广告画面、投放的频率、投放的具体时段、投放的天数、切播过 程等完整的监播过程,并通过视频、光盘等载体保存广告播放的完整过程,仅 仅是其在本案中单方提出的意见,并非合同约定的监播要求。故其以此为据 要求传媒公司提供上述监播视频,缺乏合同依据。加之案涉协议中还约定了 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有权进行监播,即其若对监播机构资质、监播过程 有疑问,其可自行监播或另行聘请其他监播机构进行监播。在本案中,法院 给予其充足的举证时间,仍未见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提供任何反驳的证 据。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从未对传媒公司履行合同提 出过异议,其在本案中所作抗辩实属拖延付款的行为,有违合同诚信履行 原则。
结合传媒公司与投资发展公司已经不是第一次合作的事实来看,双方在 2017年5月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的广告发布形式、监播机构、合同期限、合同 价款等内容与案涉协议内容均一致,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投资发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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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确认合同款项已经全部支付。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和常理可判断,其对传媒公 司的上一年度合同履行方式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对于双方争议的广告发布义务是否完全履行的认定,一方面, 从双方并未约定传媒公司应当提供合同期间所有播出广告的完整视频,且该履 行方式明显会提高交易成本,不符合商事活动经济性特点;另一方面,传媒公 司的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义务的情况亦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家居广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传媒公司支付广告费74.8万 元,并自2019年5月10口起按每日224.4元的标准向传媒公司计付迟延履行 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投资发展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的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应承 担的支付广告费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的反诉请求。
传媒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 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 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 法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投资发展公司对家居广场应承担的支付广告费及 迟延履行金的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 予以认可。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 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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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投资发展公司 某家居广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传媒公司支付广告费149.6万元, 并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应从2018年9月30日起,按每日168.3元的 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投资发展公司 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付款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 责任;
五、驳回传媒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裁判解决的是:在以多个电视频道组合的逐台切换广告套餐的常年广 告合同中,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虽然双方合同对于全面履行广告播放义务的判断标准曾协商约定指定第三 方机构对广告播放进行监播,但对监播证明的内容未作明确具体的要求,因此 对于合同义务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仍会发生争议。广告主在怠于给付对价时,常 常以广告公司未能提供每天、每个频道、每段广告的完整播放过程,没有证据 显示具体广告播放的时间、电视频道、上刊天数、时长、时段等诸多履行细节, 故不能证实已全面、充分履行其合同义务作为抗辩理由。因此,司法裁判中, 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确立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的举证责任 规则,应当是很考究司法智慧的问题。本案裁判时主要适用了以下几个规则:
第一,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坚持认为监播报告 应当包括对投放广告的全部电视平台、电视台标、全部广告画面、投放的频率、 投放的具体时段、投放的天数、切播过程等完整的监播过程,并通过视频、光 盘等载体保存广告播放的完整过程。但这仅仅是其在本案中单方提出的意见, 并非合同约定的监播要求。故其以此为据要求传媒公司提供上述监播视频,缺 乏合同依据。况且,案涉协议中还约定了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有权进行监
播,即其若对监播机构资质、监播过程有疑问,其可自行监播或另行聘请其他 监播机构进行监播。本案中,法院给予其充足的举证时间,仍未见投资发展公 司某家居广场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
第二,交易成本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考量因素之一。因每天不同频道、不 同时段、广告播出过于频繁、密集,通过以通常录制视频的方式将广告播放的 证据进行固定往往不具有客观可操作性,且采集数据必然加大交易成本。也不 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且将全年所有广告播放过程录制保存,明显提高交易成 本,也不符合商事活动经济性的特点。
第三,加大法院调查取证的力度,强化对案件事实的证据。为了实现贴近 客观真实和促进诉讼的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在考虑到广告公司已经提供的第三 方出具过于简单的《监播报告》和《监播证明》确有薄弱之处,法院根据传媒 公司的申请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补充性收集证据。经过向广告发布载体的多媒体 信息公司调查,其虽然亦未能将其后台数据完整地予以外在载体呈现,但是其 陈述了到该公司制作并播放广告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客户下单、审核广告、 制作符合播放系统要求的码流文件、监拍(将当天报纸中有大字号日期的页面 放置于播放广告的电视屏幕下方进行拍照)、制作成《播出证明》,与多媒体信 息公司、传媒公司提供的《播出证明》的内容相吻合。该公司还根据被告这一 “客户”的后台播放记录,出具了书面的函件,作出了最终的“结论”,即确认 已经播放了家居广场的全部广告,并分别出具了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3 日各月的《播出证明》(共九份),九份播出证明中均分别标明上下刊的时间以 及对应标清、高清逐台切换广告的具体套餐并附该时段内播放广告的屏幕截图, 符合双方在案涉协议中所约定的广告发布形式以及附件中的广告上刊排期表内 容。虽然投资发展公司难免质疑原告与多媒体信息公司存在利益共同体的关系, 但是两家公司正好同时正在诉讼。因此,这一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消解。
第四,交易习惯也是裁判中考虑的重要因素。经过查明的事实发现,传媒 公司与投资发展公司已经不是第一次合作,而且在2017年5月签订的协议书所 约定的广告发布形式、监播机构、合同期限、合同价款等内容与案涉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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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一致,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投资发展公司也确认合同款项已经全部 支付。
第五,定案并非仅根据直接证据或单一证据加以判断,而是需要根据全案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一是从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于 2019年1月31日向传媒公司通知提前解除的事由来看,其并非以传媒公司未 履行合同、提供的《播出证明》《监播报告》不符合要求等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而是以其自身需经营调整等原因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二是从传媒公司职员张某 双与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陈某强的微信对话内容可见,张某双在微信中多 次向陈某强催促支付款项时,陈某强再三以要求在走流程、要求提供收款账户 信息、月底封账、传媒公司面谈的内容拖延付款,也未对传媒公司履行合同义 务存在瑕疵而提出异议。三是在合同解除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未见投资发展 公司某家居广场向传媒公司主张过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事实。 直到在传媒公司提起诉讼中,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才一再以传媒公司不能 提供全部播放视频进行抗辩,显然不符合常理。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和常理可判 断,其对传媒公司的上一年度合同履行方式予以认可。故其对传媒公司未履行 播放广告的合同义务所作抗辩显属无理,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并未采纳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的抗辩意见,亦未赋予传媒 公司应当提供“每个频道、每天、每时段广告的完整视频”作为其举证的义 务,而是综合全案以及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判断传媒公司已经提供充分的证据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作出法律事实的判断即传媒公司的合同义务完全履行。
笔者相信,本案的裁判对于该行业的同类案件中广告发布者的举证义务分 配和举证程度的把握均具有积极的裁判指引,具有一定的样本参考价值。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