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他人行为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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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园诉楼某鹏、何某英赠与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428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季某园 被告(上诉人):何某英
被告:楼某鹏
【基本案情】
原告季某园与被告楼某鹏系夫妻关系,于197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姻 关系持续至今。


被告楼某鹏与被告何某英系婚外情关系,于2010年认识,双方情人关系 一
直持续至2019年年底。
被告何某英于2013年10月生育儿子何某昭。被告楼某鹏、何某英曾就被 告楼某鹏与何某昭是否系亲子关系委托生物技术服务公司进行检测。2017年1 月4日,该检测公司出具DNA 检测意见书一份,检验意见为:依据 DNA 分析 结果,支持1号检材所属人楼某鹏与2号检材所属人何某昭存在亲子关系。双 方情人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楼某鹏为被告何某英购买小型汽车一辆、义乌市房 产一套,并通过银行现存方式向被告何某英多次存款。庭审中,被告何某英自 认收到的款项为302万元。
【案件焦点】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单 方赠与行为是否有效;2.已婚妇女在面临丈大赠送大量共同财产给第三者的情 形,自身合法权益如何获得保障。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楼某鹏 与被告何某英是何关系;(2)被告楼某鹏赠与的财产是赠与给被告何某英还是 赠与何某英生育的儿子何某昭的;(3)若系赠与被告何某英的,被告何某英是 否有义务返还获赠的财产;(4)被告楼某鹏赠与的财产有哪些。
关于争议焦点一: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何某英认可与被告楼某鹏系男女朋友 关系,但是在第二次庭审中又陈述系代孕关系,但是从各方提供的证据来看, 两被告的关系自2010年持续至2019年,其间被告何某英生育了儿子何某昭, 且被告楼某鹏为被告何某英购买汽车、房产及多次银行现存现金,上述行为均 符合长期情人关系的特点,故法院认为被告何某英的第一次庭审陈述更符合客 观实际,应以该陈述为准。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楼某鹏赠与给被告何某英的车子、房产及银行现存 方式存入的现金均登记在被告何某英名下,被告何某英有权自由处分上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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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虽然被告楼某鹏有在微信中作出上述财产由何某昭继承的意思表示,但是该表 述应视为被告楼某鹏对赠与被告何某英财产后,再对该财产的后续处置进行的 约定,不影响其对被告何某英赠与行为的认定,故法院对被告何某英要求追加 何某昭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未予准许,对被告何某英关于上述财产系赠 与非婚生子何某昭的辩解亦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季某园与被告楼某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 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 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在被告楼某鹏与被告何某英发生婚外情期间,被 告楼某鹏未经原告季某园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何某英,其行为 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被告何某英取得上述财产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 了原告季某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原告季某园有权提起本案 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同时,被告楼某鹏赠与被告何某英的财产数额较大, 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原告季某园同意,被告楼某鹏的赠与与被告何某英 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二人的过错行为损害了原告季 某园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赠与无效后,原告季某园可要求被 告何某英返还获赠的财产及款项。
关于争议焦点四:原、被告三方对于被告楼某鹏赠与被告何某英小型轿车 一辆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案涉房产,被告何某英认可尾款125 万元系由被告楼某鹏支付的,但认为定金15万元是其支付的,但是并未提供收 入来源证明,该辩解法院亦不予采信,依法认定该处房产系被告楼某鹏所购买; 对于现金存款问题,由于均采取银行现存方式,无法直接体现系被告楼某鹏转 账交付的,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3及庭审原、被告各方的陈述,法院依法采 信被告何某英的自认,依法确认被告楼某鹏交付给被告何某英的款项为302 万元。
综上,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 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赠与合同纠纷 51

作出如下判决:
一 、确认被告楼某鹏赠与被告何某英小型轿车一辆、案涉房屋、人民币 302万元的行为无效;
二 、被告何某英于判决生效后十H内返还给原告季某园小型轿车一辆、义 乌市房产一套、人民币30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0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 月23 H 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 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何某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何某英未在法定期间内缴 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何某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 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的,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或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且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的,该赠与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1)工 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 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 共同财产作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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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出日常生活需要将巨额财产赠与他人,严重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这既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又有悖公序良俗,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 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 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因此,一方面,夫或妻一方 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另一方面,夫 或妻另一方有权就全部赠与财产主张返还,而非部分返还。
结合到本案,楼某鹏基于与何某英的长期情人关系而对其进行的财产赠与 有违公序良俗,何某英取得上述财产亦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季某园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法院判决何某英返还全部赠与的财产。
编写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