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 确了抚养费的两种确定方式即协议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可以就负担 费用的多少、期限的长短及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 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从抚养费处分行为的效力看。在监护人直接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情况下, 监护人因违反了《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限制而欠缺处分权,构成无权 处分,监护人的行为效力待定。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原则上本不具备自主决定相应事项的行为能力。
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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