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认定及撤销权行使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10日 Post category:起诉离婚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1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观点摘要案例论述 观点摘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理解和把握应注意以下 几个问题:1.重大疾病的认定;2.告知义务的履行;3.疾病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认定方面来说主要看是否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也是否是指定传染病抑或有关精神病。 案例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可撤销婚姻, 婚姻中的重大疾病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 在下一篇文章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你可能也喜欢 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 2024年7月10日 虞城律师以案说法:夫妻离婚后,孩子的姓名能否擅自变更 2023年3月26日 婚前未告知性功能障碍是否能引起婚姻关系的撤销? 202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