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摘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对于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解答》中明确:目前,社会管理层面未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且电动车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不宜因电动车主未投保交强险而认定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官方文件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