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被所驾驶车辆撞伤保险公司是否需赔偿

【案情】

2015年10月19日,原告刘某去拾捡掉入车底的手机时,由于其本人驾驶的货车滑动,辗压到本人手臂,造成受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原告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治疗结束后,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原告不是交强险第三者为由向其出具一份拒赔通知书,拒绝承担赔偿义务。

【评析】

原告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第三人,不能获得赔偿。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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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报》 2018年3月1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