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理解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婚约彩礼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6月13日

观点摘要

囿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复杂性,司法解释难以穷尽列举所有彩礼返还情形, 也难以明确界定其何为“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登记结婚后的生活状态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 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条件,不应局限、停留在共同生活状态的认定,应结合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予以比较分析,考察接受彩礼的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另外确未共同生活”应基于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综合考量婚约订立时双方的工作生活状态、 结婚年限、婚后共同生活事实、彩礼实际支配情况等因素。

案例及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