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证明标准

实践中,法院对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严谨、审慎的态度,主要可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一人公司股东提交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认为一人公司已达到《公司法》第63条规定的举证要求。债权人认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应提供相反证据或予以充分说明。

第二

一人公司股东虽未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但提供了司法审计报告等其他证据,能够反映公司财产的运行状况,包括公司财产的去向以及财产用于公司正常合理开支的,可以认定已尽到《公司法》第63条规定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