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占有人占有的房屋被侵占时,占有人基于对该建筑物持续、稳定的合法占有事实,可向非法侵占人请求返还原物。占有制度目的在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对物的和平控制,故占有入身份、占有事实状态一经确认,即受法律保护,非因合法事由、合法程序,非占有入均不得以私力加以破坏。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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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司法实践中,因权利人占有源于某种特定权利,其可 直接基于本权对占有进行权利主张。占有制度所保护的仅系占有的事实状态,而非通过确认、保护占有而对占 有物进行权属判断,故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仅以其长期、持 续、和平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本案中,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黄某父母 等人为涉案不动产合法产权人。但黄某父母基于对涉案房产建造、出租和长期控制, 已对该不动产形成稳定占有,应受法律保护。②《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亦应以一年为除斥期间。 本案中,黄某职务侵占罪一案案发时间是2013年7月,之后因追讨赃款引发“拍 卖”事件,出现侵占涉案建筑物行为。黄某父母在2014年1月即提起占有保护之 诉,请求法院回复原占有状态, 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属于占有制度保护范围。 占有人黄某父母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物形成长期、持续占有,陈某虽通过 “拍卖”形式控制了该建筑物,但前述所谓“拍卖”并非基于合法权利人意思表示 或授权,本身即为无权处分行为,故黄某父母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回复其原本的占有。@占有制度目的在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对物的和平控制,故占有入身份、占有事实状态一经确认,即受法律保护,非因合法事由、合法程序,非占有入均不得以私力加以破坏。本案中,村小组在黄某职务侵占罪一案案发后,不按照法律程序追讨黄某违法所得,而私自以全体村民名义对其父母占有的建筑物组织所谓“拍卖",并根据“抇卖”结果将该建筑物交由陈某强行接收,破坏了原有的占有状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予纠正。判决陈某返还黄某父母涉案建筑物。
案例概述
2017年,黄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村小组追讨赃款未果,遂将黄某父母建造 并对外出租的房屋进行处置。 陈某在村小组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竟得该房屋。黄某父母以其占 有的涉案建筑物被侵占为由,要求陈某、村小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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