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房屋买卖,未经共有人同意,是否有效?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3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3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买卖 双方系同村村民、支付合理对价、经村委会见证,并实际占有房屋,共有人虽未签字,但是已经搬离该房屋,因此购买人为善意取得,购买行为有效。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善意取得, 家庭共有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仍生活在农村,购买农村房屋有效 在下一篇文章不同村集体村民之间房屋买卖,经村委会和房管所同意的有效 你可能也喜欢 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买卖合同实质要件,应认定本约 2024年4月7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2024年4月10日 团购协议中欠缺购房合同主要条款的,应定性为预约合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