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土地上使用权的房屋,合同无效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1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1日 目录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非本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购买在该组织集 体土地上修建的“使用权房”或签订“房屋使用权” 合同,因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使用诉争房屋项下土地行为不属于农民使用宅基地等农用情形,亦非法定可用于非农建设情形,其使用诉争房屋项下农村集体土地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Tags: 以租代售, 过错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责任应考虑升值和双方过错程度 在下一篇文章农村房买卖合同无效且购买人为善意,出卖人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你可能也喜欢 《物权法》生效前买卖农村房屋属于善意取得的,买卖有效 2024年4月10日 农村房屋买卖,符合善意取得的可认定受让人享有所有权 2024年4月10日 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责任应考虑升值和双方过错程度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