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土地上使用权的房屋,合同无效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1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1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非本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购买在该组织集 体土地上修建的“使用权房”或签订“房屋使用权” 合同,因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使用诉争房屋项下土地行为不属于农民使用宅基地等农用情形,亦非法定可用于非农建设情形,其使用诉争房屋项下农村集体土地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以租代售, 过错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责任应考虑升值和双方过错程度 在下一篇文章农村房买卖合同无效且购买人为善意,出卖人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你可能也喜欢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没签成,购房定金是否应退? 2024年4月2日 本约还是预约:商品房预订单合同的性质认定 2024年3月24日 认购合同仅需支付定金的,应认定为预约,违约适用定金罚则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