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买卖合同无效且购买人为善意,出卖人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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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房人作为善意当事人基于信赖合同履行后产生的可期待利益即信赖利益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综合确定,同时, 应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到损失以及合 同实际履行状况,并考虑双方过错。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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