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买卖合同无效且购买人为善意,出卖人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1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1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房人作为善意当事人基于信赖合同履行后产生的可期待利益即信赖利益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综合确定,同时, 应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到损失以及合 同实际履行状况,并考虑双方过错。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信赖利益, 过错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土地上使用权的房屋,合同无效 在下一篇文章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且经审批的,买卖行为有效 你可能也喜欢 《物权法》生效前买卖农村房屋属于善意取得的,买卖有效 2024年4月10日 联建双方未办联建审批手续, 联建合同无效,资金返还。 2024年4月24日 不同村集体村民之间房屋买卖,经村委会和房管所同意的有效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