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归还的款项默认为先息后本

裁判理由: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及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问题,因出借人并未放弃利息主张,且从双方确认的三份《借条》内容看,确实存在利息的约定,故二审判决依据《借条》约定内容及法定抵充顺序,认定双方已经约定利息并通过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欠付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217号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总结:民间借贷中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默认为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为减少争议,借款人可在还款时备注偿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