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后变更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担保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具有管辖权。后债权人与其他担保人就同一笔债务另行签订担保协议,并对前者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进行了变更,约定由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争议引发的纠纷。不论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是否会对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存在影响,均不能因此排除或者限制部分合同当事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前一担保协议的仲裁条款对后一协议的当事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51号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总结:当事人只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可以在自己为当事人的合同中协商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协商改变自己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此约定不当然影响其他关联合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