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债权凭证中有多笔不同性质的债务,诉讼时效是否独立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3年5月3日 Post category:民事指导案例摘选 / 民间借贷纠纷 Post last modified:2023年5月3日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裁判要旨:一份协议中包含有借款等多项性质不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其中一项债务的,在未查清其是否作出同意偿还其他债务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不能驳回其关于其他债务时效利益的抗辩。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062号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是否有效? 在下一篇文章担保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后变更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你可能也喜欢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2023年5月1日 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合同效力及举证责任 2023年5月1日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认定 202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