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刘永升律师案例解析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信信托向杨某送达解除劳动 合同通知书时,艺术品丢失事件虽已报警,但公安机关尚未查明丢失原 因。法院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杨某在涉案信托项目中应承担的具体工 作职责以及涉案信托项目艺术品丢失的原因及与杨某工作职责之间的关 联性,故法院认为中信信托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缺乏证据支持, 应予撤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2月20日到期,杨某提出的 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 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中信信托作出的编号为2017-001的解除劳

📝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1年2月21日入职中信信托,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2月21 日至2014年2月20日的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续签至2017年2月20日。中 信信托主张:杨某在担任“中信××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执 行经理期间,在发生保管的艺术品丢失事件中,杨某存在严重失职行 为。杨某辩称:中信信托在未查明物品丢失的时间与原因以及是否与杨 某有关联的情况下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中信信托提 交了该项目的公文审批件复印件,以证明杨某在涉案信托项目中承担管 理职责,杨某认为中信信托提交的项目计划文件内容不符、页码有误。 经查,涉案信托项目中的艺术品系通过向银行租用保管箱的方式进 行保管。中信信托为证明杨某在保管艺术品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提交 了两份保管箱租用协议及开箱记录清单,其中一份协议由中信信托以单 位名义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后因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变化,于2015年2 月6日转由杨某以个人名义签订,但整个过程杨某都有参与。开箱记录 单显示杨某参与了16次开箱,在2015年2月6日后杨某以个人名义单独开 箱5次,杨某对此予以认可。经询,每次开箱中信信托都会委派多名员 工一起前往,但将物品从保管箱中取出只能由合同约定的开箱人进行。 中信信托就艺术品丢失事件向杨某进行了调查问责,杨某在调查谈话中 自认存在失职行为,故中信信托依据全员问责制度第4.2.12条“在资产管 理中因失职或徇私舞弊导致资产损失、丧失诉讼时效、债权不能落实, 形成风险隐患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规定,于2017年1月24日以杨某严重失 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杨某发出编号为2017-001的解除劳动合 同通知书。杨某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在调查中未自认存在失职行为, 并就本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撤销2017-00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中信信托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中信信托解除与 杨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撤销编号为2017-001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书,无需恢复与杨某的劳动关系。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信信托向杨某送达解除劳动 合同通知书时,艺术品丢失事件虽已报警,但公安机关尚未查明丢失原 因。法院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杨某在涉案信托项目中应承担的具体工 作职责以及涉案信托项目艺术品丢失的原因及与杨某工作职责之间的关 联性,故法院认为中信信托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缺乏证据支持, 应予撤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2月20日到期,杨某提出的 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 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中信信托作出的编号为2017-001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恢复中信信托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驳回中信信托的诉讼请求。 中信信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对于一审认定的中信信托系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二审 不持异议。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继 续履行。法院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已经不具有继续履行的条件,理由如 第一,基于信托行业的特殊性,信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 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中信信托丢失委托人的财产, 严重损害了中信信托在信托行业的信誉。第二,信托行业从业人员需要 发挥比其他行业更大的主观能动性和勤勉精神。此事件虽然一直未能查 明原因,但杨某作为负责该项目的小组成员、信托执行经理、保险箱的 开箱人之一,即便艺术品丢失并非杨某所为,杨某对财产的丢失也有难 以推卸的责任。第三,双方之间已失去相互信任基础,现双方发生劳动 争议已两年有余,中信信托一直明确表示拒绝与杨某恢复劳动关系,且 双方在调查、交涉此事过程均提交了诸多谈话录音作为证据,可以看 出,因财产丢失事件,杨某与中信信托矛盾颇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 失去相互信任的基础条件,势必会对中信信托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同时杨某也无法顺利开展工作。第四,杨某之前的岗位已经取消, 根据中信信托的陈述,杨某的工作能力和学历已不满足中信信托目前招 聘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且杨某有两年多未实际工作,客观上亦不具备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3293号民事判 二、撤销中信信托作出的编号为2017-001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中信信托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三、驳回中信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杨某于2011年2月21日入职中信信托,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2月21 日至2014年2月20日的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续签至2017年2月20日。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劳动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信信托向杨某送达解除劳动 合同通知书时,艺术品丢失事件虽已报警,但公安机关尚未查明丢失原 因。该裁判规则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合同期限等条款;未签合同的,保留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四、仲裁时效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裁判。

❓ 常见问题

问: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答:建议保留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同事证言等证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问: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有补偿吗?

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法律领域,熟悉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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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