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诉欧某某婚约财产案|婚姻家事案例解析
婚约财产纠纷是民间常见法律问题,彩礼返还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解析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石某某诉欧某某婚约财产案」,从案情梳理、裁判理由、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深度剖析,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法律参考。
📝 案情简介
石某某与欧某某于2014年左右认识,于2017年1月2日举办结婚仪 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石某某主张给付欧某某20000元彩礼,其中 10000元用于购买两个铂金镶钻的戒指以及一条金项链。但欧某某不认 可石某某给付20000元彩礼,只认可10000元,且认为该10000元已用于 结婚所需的一些支出。另在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前,欧某某购置了价值为 3200元的海尔洗衣机一台、2800元的海尔冰箱一台、1200元的鱼缸一 个、3980元的雅迪电动车一辆以及2450元的正铃牌电动车一辆,现均放 置于石某某处。庭审中,石某某同意返还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鱼缸 及雅迪电动车。双方在2014年10月至2018年4月共同生活,期间有互相 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的行为。石某某认为双方产生矛盾已无法继续生 活,要求欧某某返还石某某给付的20000元彩礼钱、返还石某某一方结 婚办酒所收礼金38444.76元,但欧某某以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已存入其 银行卡的钱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拒绝。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 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的”的规定,本案中,石某某与欧某某虽然共同生活并举办了婚 礼仪式,但两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并未建立 婚姻关系。关于欧某某应否返还彩礼的问题,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 约时,男方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及金首饰具有赠与性质,应不属于彩礼返 还范畴。欧某某认可1万元彩礼,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长达近四年之 久,石某某给付的1万元彩礼可能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且 欧某某于庭后主张以其购买的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等物品折抵。欧某 某该主张合情合理,应予以采纳。故对石某某要求欧某某返还2万元彩 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在石某某与欧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 互相转账给对方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正常的消费支出或赠 与,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关于石某某主张欧某某返还石某某一方办 理结婚仪式收取的礼金,因欧某某予以否认且石某某并无其他充分证据 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石某某主张某铃电动车系其出钱给欧某某购买 但无证据证实,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石某某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彩礼范围的认定。彩礼并非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财物可认定为彩礼。一般包括订婚礼金、见面礼、”看家”礼金等,但日常恋爱期间的小额红包、节日赠礼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建议当事人保留彩礼给付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大额现金取款记录、见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未登记结婚情形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但若双方已按民间风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或已共同生育子女的,返还比例可大幅降低,甚至判令不予返还。
三、共同收受人问题。实践中,彩礼往往由女方及其父母共同收受,女方父母作为共同收受人对彩礼负有连带返还责任。诉讼时,建议将女方及其父母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以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
四、举证责任分配。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对彩礼给付事实及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当事人在给付彩礼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支付,避免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对于对方否认收到彩礼的情形,法院通常根据交易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综合判断,在无直接证据时可能酌定返还金额。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婚约财产、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等法律领域,熟悉家事案件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婚姻家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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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