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笔买卖付款指向约定不明时,货款抵充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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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1月10日
——数笔买卖付款指向约定不明时,应依最高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认定已支付货款抵充顺序。
标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合同解释|法律规定|抵充顺序
案情简介:2006年至2009年,工贸公司累计向设备公司口头订购防火卷帘等产品30余次。2009年,双方对账单确认工贸公司欠付货款55万余元。2013年,工贸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设备公司付款10万元。工贸公司认为该笔款项应从本案欠款中扣减。设备公司则认为,该10万元款项应冲抵双方2011年项目货款,而非本案项目欠款。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清偿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并无约定,而工贸公司支付的货款亦无具体明确指向。双方于2009年达成的对账单载明,工贸公司承诺于2009年和2010年分两期清偿对账单上欠款,该两笔欠款与设备公司所称2011年项目货款相比属于在先到期债务,故工贸公司主张该10万元款项应优先抵充本案债务意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予采纳。判决工贸公司向设备公司支付货款35万余元及利息。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7)京02民终6237号“某实业公司与某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数笔买卖约定不明时货款抵充的顺序认定——北京二中院判决北京某公司与大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刘虎成、魏若男),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11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