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购房,实为融资担保,可以显失公平理由撤销
——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融资担保的流抵契约,约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债务人利益,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标签:房屋买卖|合同性质 |合同撤销|显失公平|抵押 |流抵契约案情简介: 2006年4月,开发公司、黄某、销售公 司签订合作销售合同,约定销售公司代理销售房产,底价2800元/平方米,黄某 需在7天内帮开发公司借款500万元。第二天,黄某同 乡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以单 价500元/平方米购买1万余平方米、总价共计500万余元。2006年12月,开发公司以陈某乘人之危签订合 同属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经鉴定, 诉争房屋土地成本与工程成本相加等于每平方米1700 余元,销售底价2800元/平方米,市场价3000余元/ 平方米。法院认为:: ①将合作销售合同与商品 房买卖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相比较,应认定陈某与 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意思是 以买卖形式对开发公司进行融资,并以 房屋作为出借人融资担保。 当事人约定的该种合同形式在担保法律上称为“流抵契约”或“流质契约”,是 指当事人约定如抵押人到期不还款,抵押物即归抵押权人所有。流 抵契约极易造成债权人压迫债务人,低价取得债务人财产,使得双 方交易有违公平原则。②《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 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 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该合同因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同时,陈某乘开发公司亟需资金之危, 与开发公司订立了违背开发公司真实意思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格又显失公平,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法院可根据开发公司请求依法予以 撤销。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开发公司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假买卖合同形式下的真融资担保协议——陈玲玲与益阳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案》(于金陵,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 · 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 (200903/22:85)。备注: 法院以可撤销合同定案,评析部分认为法院可以流质契约做无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