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房贷政策调整,能作为解除购房合同依据情形
——购房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因银行房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允许其解除合同,购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标签:房屋买卖|限购政策|定金罚则|解除合同案情简介:2010年4月,梁某与胡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胡某以42万元购买梁某房屋,定金2万元,过户时支付8万元,剩余32万元办完按揭后由银行支付给梁某。后因限购政策,贷款无法办理,胡某诉请解除合同、退还2万元定金。法院认为:(①本案银行未能向胡某提供32万元贷款,并最终导致胡某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胡某对此并无过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合同法》上的定金罚则实际上是对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制裁,属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而民事责任以过错为原则,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涉案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即使胡某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不得因房贷政策调整而免除其违约责任等内容。依合同约定,购房款中8万元应在银行审批同意贷款32万元后支付,余款32万元亦是在银行同意贷款后由银行直接支付给梁某,故双方约定付款和办理过户手续时间,均以银行同意贷款32万元给胡某为前提。由于国家房贷政策变动,银行未能以涉案房产为标的办理按揭并提供贷款32万元给胡某,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②银行房贷政策调整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控,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均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的。涉案合同虽签订于2010年4月12日,迟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1月7日)时间,但各地银行落实政策具体时间并不一致、故胡某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进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可归责于胡某,判决梁某返还胡某定金2万元。案例索引:广东佛山中院(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61号“梁兆泉与胡广勋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见《国家房贷政策调整能否作为解除合同之依据》(金锦城、张雪洁),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14: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