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办理过户协助执行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行政机关依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执行|协助执行|法院受理案情简介:2004年,乔某名下房屋被依法拍卖,於某以最高价竞得。房管局依法院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过户到於某名下。2009年,上级法院撤销前述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年,乔某起诉市政府,要求确认为於某办理过户、颁发房产证行为无效。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②市政府为第三人於某办理房产权证系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实施行为,且未扩大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之后,虽执行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但并不影响市政府当时行为性质,市政府行为仍属协助法院执行行为,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乔某起诉。案例索引:浙江高院(2011)浙台行初字第6号“乔某与某市政府等行政诉讼案”,见《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后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的性质认定——浙江台州中院裁定乔文荣、胡丽玛诉台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马良骥),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071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