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质量异议期,以三无产品为由抗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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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买方超过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后,以设备缺少产品标识为由主张系“三无产品”而拒付货款的,不予支持。
标签:买卖合同|质量问题|质量异议期|三无产品
案情简介:2003年,隋某与机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为其纺织厂购买设备,约定设备品种、数量验收标准为由隋某“提货时进行查验,若有异议,应在收货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机械公司,否则视为合格”,并约定设备性质、质量以订购时隋某“向机械公司提供所需设备功能要求或提示样布为验收标准,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双方签字认可”。2004年、机械公司诉请隋某给付拖欠货款。隋某以设备系“三无产品”、其在验收单中将“零配件配齐”字样划去为由反诉赔偿。
法院认为:①机械公司分批交付隋某设备,对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号及产品说明书,厂名、厂址、生产及出厂日期均属收货时能即时发现的品质缺陷,隋某在送货单上均签字收货,并未对交付机器设备缺少上述手续或标识提出异议。即便在涉案机器设备调试过程中,隋某在验收单中注明缺少零部件名称或将“零配件配齐”字样划去,亦未注明交付产品存在无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号及产品说明书,无厂名、厂址、生产及出厂日期等明显瑕疵,隋某收货后,在约定产品数量及质量异议期内,虽提出了缺少部分零部件异议,但并未就机器设备缺少产品标识提出异议。《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 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依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机械公司向隋某交付涉案机器设备所附产品标识应视为齐备和完善。②隋某在验收单中注明缺少零部件名称或将“零配件配齐”字样划去,可见其对验收单签署是非常慎重的。隋某向机械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调试成功后可签署验收单,可见其对签收验收单作用是完全知晓的。隋某所签验收单上标明了安装时间、完成时间、签署时间,表明隋某对机器设备调试成功认可。因隋某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设备到厂即系“三无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隋某以机械公司销售的机器设备系“三无产品”为由拒付余下货款,构成违约。因机械公司亦存在部分设备交付缺少零部件问题,故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隋某给付机械公司货款70万余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46号“某机械公司与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佛山大立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隋传吉、高密市全吉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审判长张华,代理审判员张代恩、丁俊峰),载《审判监督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104/38: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