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勇公司诉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环保命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行终6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环保命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星勇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基本案情】
星勇公司于2007年9月起修建生猪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销售。重 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4日、2016年12月16日先后作出垫江 府办\[2016\]95号《关于印发垫江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取缔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垫江府发\[2016\]23号《垫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 整)方案的通知》, 将垫江县明月山风景名胜区划入禁养区范围。垫 江县农业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对星勇公司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核 查后,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垫农发\[2017\]277号《责令星勇公司限 期自行关闭的通知》, 告知星勇公司的生猪养殖场位于明月山风景名
胜区范围内,属于禁养区,要求2017年12月8日前自行关闭并全部复 垦,按垫江府办\[2016\]95号《关于印发垫江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取缔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给予补偿。否则,将依法强 制关闭并不予补偿。在限期内,星勇公司未关闭生猪养殖场。2018年6 月25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渝垫检行公建\[2018\]27号《检察建议 书》, 认为星勇公司在明月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议垫江县农业委 员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星勇公司在明月山风景区进行畜禽养殖行为。 2018年7月7日,垫江县农业委员会再次到现场核查发现,生猪排放的 粪便未经无公害处理,星勇公司将其运输到养殖场附近用水泵排放至 森林。2018年7月26日,垫江县农业委员会作出垫江农委决字\[2018\]1 号《行政决定书》, 责令星勇公司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将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黎明村二社的生猪养殖场关闭、 搬迁。星勇公司对该行政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1.垫江县农业委员会对星勇公司作出行政决定的同时未作出行政 补偿决定,垫江县农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本案应如何裁 判。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星勇公司的生猪养殖场在垫 江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不属于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保留的情形,依法应当关闭、搬迁。但企业的 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星勇公司的生猪养殖场建成于垫江县政府规划 之前,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关闭生猪养殖场给星勇公司造成的 经济损失垫江县农业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虽然法律法规对关闭
养殖场的补偿程序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但根据程序正当原则,垫江县农业委员会在作出关闭养殖场时就应当 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明确补偿的范围及具体金额。因此,垫江县农业 委员会仅作出关闭养殖场决定而未作出行政补偿决定违反了程序正当 原则,依法应当撤销。同时,星勇公司的生猪养殖场在垫江县明月山 风景名胜区内,其污物排放未经无公害处理,严重影响环境保护,撤 销关闭养殖场的行政决定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其行政效力依法应予保留。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是每个 企业应尽的义务。为保护垫江县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星勇 公司应当尽早关闭生猪养殖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 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垫江县农业委员会作出的垫江农委决字\[2018\]1号《行 政决定书》违法;
二、责令被告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 补救措施,依法履行环保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目前,我国对于行政补偿的主体、程序、范围、法律责任等尚没 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根据行政法学理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补偿应遵 循宪法依据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事先补偿原则和依法补偿原则。具 体到本案中,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已经确定将对星勇公司实施行政 补偿,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应当诚实守信,在作出搬迁、关闭生猪
养殖场的行政决定之前或同时对星勇公司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垫江县 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行政决定违背事先补偿原则,属程序违法,应给予 否定性评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 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 等人口集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禁止建设省级政府确定 规模养殖标准以上养殖场。禁养区划定目的在于防范环境污染风险, 减轻养殖污染影响,净化生产生活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环境生 态系统。星勇公司所在区域划入禁养区后,按照规定星勇公司不再享 有原地继续经营的权利,应当关闭、搬迁。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适用撤销判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确认违法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按照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风景名胜资源涉及环境公共利 益,应优先予以考虑和对待。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应受 到法律保护。以程序违法为由简单作出撤销判决可能引起生态环境污 染的持续,不利于环保政策法规的推动。综合判断衡量本案中环境公 共利益与民营企业财产利益的关系,可发现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冲突 关系,而是在内在逻辑上存在一致性。政府划定禁养区不应打击和限 制养殖业发展,而应促进养殖业向绿色环保转型升级。民营企业的长 久发展建立在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之上。本案作出确认违法和限期履 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判决,确认行政决定程序违法,保留被诉行政决 定的效力,明确星勇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垫江县农业农 村委员会应依法补偿关闭星勇公司的生猪养殖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 院在依法维护环境治理公共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
法权益,助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 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编写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张洁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