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违法建设立即拆除情形的适用及审理标准

——张某诉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行终124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以下简称朝阳城管局)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6日,被告下属的双井城管队收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 理局供暖中心出具的《供暖中心关于协调供暖阀门井被占用的函》, 主要内容为:2019年5月5日,供暖中心劲松九区锅炉房在夏季检修时 发现,劲松九区901楼北面楼与院墙之间的供暖主管道及供暖主阀门井 被901楼某住户所建房屋盖于屋中。由于无法保养及更换阀门管件,一 万多平方米的住户冬季无法正常供暖,望贵队予以协调解决。当日, 被告和社区工作人员、供暖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 录像。录像中显示,现场正在进行施工,在建房屋将供暖阀门井圈入





房间之内,已经形成密闭空间。被告工作人员当场要求工作人员停止 施工。同日,被告工作人员和原告取得联系,通过短信告知原告其实 施的建设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要求其自行拆除上述建设,并要求 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到被告处接受谈话。因原告未予配合,被告于 2019年5月8日再次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原告并未拆除上述建设。同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谈话通知书》,要求原告于当日下午3点到被告 处接受谈话,原告仍旧未予配合。2019年5月9日,被告再次到现场进 行检查,发现原告仍未拆除上述建设。2019年5月10日,被告对上述房 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不服,即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立即强制拆除的适用条件及司法审查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 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 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 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 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 除、回填。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实施的建设未取得相应的 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正在搭建的违法建设,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 根据该事实,要求原告停止建设,并多次要求其自行拆除已经建设的 违法建设。在原告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被告考虑到涉案建设存在的安 全隐患,立即对该建设实施了强制拆除。被告上述处理方式符合上述 规定,虽然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但考虑到涉案违法建设存在的安全





隐患,该形式要件的欠缺不足以构成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事由。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立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情形的适用。

关于立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 未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该项职权,但在第六十八条中赋予了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权 力。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于2019年颁布实施的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创设性地规定了这一执法模式。 但是,基于无需经过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催告、现场公告等法定程序 即可实施强制拆除,对于此种强制执行的适用,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慎 重。结合本案的审理情况,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对象要件,即被拆除的对象应当是违法建设。如果已经取 得规划许可手续、许可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或者可以补办等可能属于 合法建设的,均不符合立即强制拆除的适用情形。案件审理过程中, 应重点审查被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调查义务、原告能否向法庭提交证 明合法性的初步证明材料、是否存在补救可能等。本案中,原告无法 向法院提供规划许可手续,且考虑到涉案建设将供暖管道及阀门井盖





圈于其中,亦不存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可能,故合议庭对于适用对 象未持异议。
第二,时间要件,即被拆除对象正在建设。如果是业已存在的建 设、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对原有建设的部分修葺,都不属于正在建设的 情形。对此,应以执法机关开始调查的时点为认定标准,如果在该时 点涉案建设尚处于建设过程中,即使实际拆除时已经建设完毕,亦不 应当以此要件作为排除立即拆除适用的事由。当然,除了调查时点之 外,还应当考虑执法行为的连续性,如果执法机关发现后未作后续处 理,而是间隔了较长一段时间导致建设已经完工,因属于执法机关怠 于行使职权导致的后果,故不应再以第一次调查的时点作为认定标 准。

第三,程序要件,即执法机关责令拆除而相对人予以拒绝。强制 拆除系执法机关对公民财产权利最强有力的处分行为,其虽然能够达 到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损害是巨大的。在启动 该项权力之前,向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保证其基本的知情权和陈述 申辩权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法院在对此程序要件进 行审查时,不仅要审查程序履行的完备性,还需要对告知内容予以审 查,即执法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相对人,并听取相 对人的意见。如果只是简单告知必须拆除,未说明相应的理由和根 据,则不应当认定执法机关履行了该项义务。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寇天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