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德上堭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民初1531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安信德公司
被告:上堭村委会 【基本案情】
2010年,安信德公司向上堭村委会租用20亩土地进行生产经营, 约定由上堭村委会配合办理征用手续。2011年,安信德公司进行二次 征用,共征用39.0645亩,其中有2.2亩地块未交付。2012年3月,通过 丈量确认,安信德公司实际租用上堭村集体土地14.0655亩,双方于4 月28日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载明:安信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 要租用上堭村委会部分土地,租用面积14.0655亩,其中2.2亩未交予使
用,租赁期限19年,土地租赁价格为3500元/亩/年,安信德公司不得 在租用地面上建造永久性建筑,如遇国家或村镇规划征收,土地综合 补偿费归上堭村委会,地上建筑物、设备物资和附属物的补偿权由安 信德公司享有。双方还约定,协议期内,上堭村委会协调一切因土地 发生的矛盾。2014年7月16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双方分别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书,认为安信德公司在上堭村内从事非农建设, 占用土地面 积2.84亩,要求安信德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 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认为上堭村委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求改正非法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罚款。后双方继续维持租赁现状未变。2017年11月20日,上堭 村委会以安信德公司未付租金以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违约为由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要求拆除建筑物退回土地,结算租金。经双方多次协 商,安信德公司同意清空租赁土地上的设备设施、附属物,清退仓储 承租户,将地上建筑物交由上堭村委会拆除。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2012年4月2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因非法 改变土地用途无效。2018年6月涉案地块已整改复耕结束,双方同意自 行对使用费进行结算,并办理交接手续。对安信德公司因整治涉案地 块发生的财产损失,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最终确认:1.涉案租赁土地 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围墙等建筑物造价3965032元;2.评估费用 35000元。但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负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租 户搬迁费、行车拆除损失、花木移除等损失717718元,上堭村委会自 愿全额赔付。
【案件焦点】
因违法用地整治被拆除建筑物而产生的损失,安信德公司、上堭 村委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 议,因非法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生产经营建设,违反了我国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无效。涉案地块已整改复耕结 束,双方同意自行对使用费进行结算,并办理地块交接手续,予以准 许。上堭村委会对于安信德公司占有、使用农用地,以及二次租用土 地用于生产经营起主导作用。上堭村委会不仅明知安信德公司租用土 地用于生产经营,而且允诺帮助安信德公司协调用地过程中的一切矛 盾,显然在非法出租农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中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在 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搭建永久性建筑物,但安信德公司未遵守。因 此,对于安信德公司因违法用地整治被拆除建筑物而产生的损失,双 方均有过错。考虑上堭村委会在出租土地中的主导地位,以及疏于行 使监督管理职能,其过错较大,酌定上堭村委会对合同无效造成安信 德公司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对涉案租赁土地范围内房屋及 附属设施、围墙等建筑物拆除损失赔偿2379019.2元,承担评估费用 21000元。其他安信德公司的损失,经双方磋商已达成一致意见,数额 较为合理,予以确认,即上堭村委会需赔偿安信德公司717718元。两 项合计,上堭村委会应赔偿安信德公司各项损失3117737.2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
上堭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信德公司3117737.2元。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规定确立了民事活动应 当遵循的绿色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极具新时代 特色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效率地利用 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绿色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回应 资源紧缺和环境被破坏这一时代难题的重要立法举措,是保障社会可 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到土地资源保护上,为坚守耕地红线,必 须确保农用地的农业用途,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法院在审理 涉土地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合同内容或履行行为可能导致农地 非农化、过度非粮化,以致浪费耕地资源、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对 于合同效力和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应坚持以绿色原则为指引,在司法 中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本案中,安信德公司、上堭村委会以土地租赁的方式擅自将农用 地用于非农建设,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关于不得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 绿色发展理念,故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本案处理中的意见 分歧在于,因违法用地整治被拆除建筑物而产生的损失,安信德公司 和上堭村委会如何分担。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在特定的历史 时期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发展经济,给予企业政策上的优惠,初衷是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进而提高广大村民的生活质量和收入水平,本身 不存在过错。况且在土地违法整治过程中,上堭村委会已受到了行政 机关的处罚,之后也按照复耕复绿要求进行了整改,其过错较小,不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 居于主导地位,其将集体农业用地出租,放任他人将土地用于工业生 产经营并搭建永久性建筑物,甚至允诺帮助协调用地过程中的一切矛 盾,仅是为了追求经济的短期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村民委
员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本就是应承担的违法成本,不能 因为受到行政处罚就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在于,上堭村委会作为农村自治组 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始终秉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 念,其在土地利用中居于主导地位,如果采取规避甚至直接违反农用 地保护法律规定实施土地流转行为,显然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认定 上堭村委会承担较重的责任,就是要通过司法裁判告诫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的保护红线切勿违法逾越,明确发展经济不能对资源和生态环 境竭泽而渔,要在发展中保护资源和生态,在保护资源和生态中发展 经济。只有坚持绿色理念,兼顾发展农村经济和保护土地资源,才能 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编写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李祉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