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东诉刘某相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沈某东 被告:刘某相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原告先后借给被告80万元人民币,及时解决了被告资金周 转的应急之需和债务危机,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息2.5分和3分,到期后连本 带息偿还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再违约,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北 京市西城区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调解书,被告应给付原告本金及相应的利 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并要求被告承担拒不履行调解书的法律责任。被告得知后,仍拒不给付,还到 西城区公安局控告原告对其发放高利贷。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依法传唤了原 告并作了笔录,了解情况后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正常借货,不构成高利贷罪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完全是一种诬陷和诽谤,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 的名誉损害,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到西城区公安局 撤回对原告的诞告;2.在报纸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案件焦点】
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已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后被告举报原告非 法发放高利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 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 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问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予以认定。
首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但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不以 被害人的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被告虽存在举 报不实的情况,但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非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宜扬。公安部门 就被告的举报内容找原告谈话、做笔录,属于正常的工作流程,并未对原告作 出处理结果,亦未对外公布。此外,被告对原告所述其在朋友间传播原告放高 利贷的事实不予认可,对此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采信。现原告未能提 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举报行为导致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故原告所述名 誉权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无法认定。
其次,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 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举报,但举报人负有据实举 报之义务,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关于被告 举报原告发放高利贷的问题,本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已确认双方之间就借款本 金及利息自愿达成的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调解书出具后再行举报原 告上述问题,依据不足。关于被告举报原告催款过程中,对其进行骚扰、威胁、 恐吓等问题,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约在先,原告作为债权人向其 追要借款,符合常情,但在催要过程中应通过合法途径,不能采取暴力威胁等 违法犯罪手段。
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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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沈某东之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不实举报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 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 要件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有损害事实的发 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首先,就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来看,不实举报不具有违法性。行为违 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以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捏造事实 丑化他人人格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我国公民享有合法的举报权,举报权受法 律保护。从本案来看,虽然被告在法院已出具调解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就借款 本金及利息自愿达成的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之后再行举报原告高利贷问题, 属于不当行使权利,但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 控告他人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只要其没有借检举、 控告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而侮辱、诽谤他人,其检举、控告行为就是行使其 权利的合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其次,就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发生来看,不实举报没有形成损害后果。认定 名誉是否确有被损害的后果,不应以被害人的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 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就本案来说,被告向相关部门举报,并非向不特定人群 公开宣扬。公安部门就被告的举报内容找原告谈话、做笔录,属于正常的工作 流程,并未对原告作出处理结果,亦未对外公布,没有产生社会一般人对原告 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不应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故如果不实举报仅是向纪
四、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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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陈述、检举的行为,该行为并非向社会捏造、散 播侮辱、诽谤言论的行为,故没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名誉确有损害的后果。
最后,因不实举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侵权行为且不实举报未产生 损害后果,故也无须讨论该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故而 不实举报不能算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不实举报不能算作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无需承担 侵权责任。但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应当审慎行使我们手中的权利。举报是法律 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 义务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举报,但举报人负有据实举报之义务,应实事求是, 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高融
不实举报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