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缺位时,民政局所属福利院可承担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能作为监护人时,可由民政局作为监护人,由其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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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耿某长期遭受父亲殴打,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耿某父离家出走。耿某母亲患有智力残疾亦下落不明。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监护人。居委会将耿某送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起诉要求撤销耿某父母监护权。
法院认为:①耿某父经常殴打儿子,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马某虽系耿某母亲,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亦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耿某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监护人。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被申请人耿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作为耿某监护人,由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院承担对耿某的监护职责。
案例索引:黑龙江鹤岗兴山区法院“耿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见《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