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火灾而跳窗受伤,构成紧急避险时损失承担
——雇员因避免火灾而跳窗受伤,构成紧急避险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雇员亦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标签:侵权|紧急避险|雇佣关系|雇主责任|过错责任案情简介:1999年,蒋某用租赁林某的房屋经商,又将其中一间转租给姜某居住。2001年,蒋某雇员苏某烧水引起火灾,姜某为逃生,从三楼跳下摔伤造成高位截瘫。法院认为:(①蒋某雇佣人员工作中不慎引发火灾,姜某为避免因火灾而给自身造成损害,在别无他法逃生的紧急情况下,采取从窗户跳下方式逃生,符合紧急避险条件、故本案应认定为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②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苏某系蒋某雇佣人员,苏某在工作时由于过错导致姜某损害,依法应由雇主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姜某跳楼时,采用措施不当,加重损害结果,应对自己损失自行承担10%责任。判决蒋某赔偿姜某损失90%即12.4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案例索引:福建泉州中院(2001)泉民终字第1867号“姜某诉蒋某等紧急避险案”,见《姜东新诉蒋远星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案(紧急避险)》(黄成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民: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