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未成年人照顾孩子,雇员致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与存在重大过失的雇主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签:侵权|监护人|雇佣关系|雇员侵权|监护职责
案情简介:2007年,范某雇请11岁的王某照顾其子。王某外出玩耍不慎摔倒致子亡。
法院认为:①范某作为其子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履行好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等职责,但其疏于履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雇请未成年人,足以说明其对将子交予未成年人照顾所存在危险缺乏基本注意,应认定其对子女监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80%责任。②王某法定监护人本应依法保证王某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却不履行法定义务,让王某辍学外出打工,从事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工作,亦是导致本案悲剧发生原因之一,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决王某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20%即1.1万余元。
案例索引:云南罗平法院(2008)罗民初字第30号“范某诉王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见《未成年雇员致雇主损害的责任分担——范丽菊诉王改英、郑小飞人身损害赔偿案》(陈永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6/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