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醉驾逃窜过程中,肇事身亡,责任自担
——权利人在情势紧迫未及等待公力救助情况下所采取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自助措施,应认定为正当行为。标签:侵权|自助行为|正当行为|因果关系案情简介:2010年,张某、王某等8人在李某经营浴室因费用问题与李某妻子发生争执。王某等人砸毁浴室财物后,分乘三辆摩托车逃离,李某驾车追及未果。张某醉驾摩托车驶入水沟致张某身亡。张某父母诉请李某赔偿。法院认为:①权利人在情势紧迫未及等待公力救助情况下所采取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自助措施,应认定为正当行为。该行为与违法嫌疑人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具有部分因果关系,亦应由违法者自身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②本案中,从派出所调查材料来看,整个涉案事件有一个发生、发展过程。从整个过程来看,张某等人遇事不能克制,采取过激手段毁坏经营场所财产,致使矛盾冲突加剧,且张某等人在双方矛盾发生后选择解决纠纷行为方式不当。结合录像显示以及王某等人在公安机关陈述,可认定李某虽驾车追赶肇事者,但并未追寻到,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李某才驾驶车辆与警车到达事故现场。事故调查表明,张某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醉酒状态驾驶,在夜间行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注意不足,是其驶入沟内造成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李某行为与张某摔伤之间无因果关系,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案例索引:江苏徐州中院(2012)徐民终字第179号“张某与李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张传礼、吴建英诉李广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02/2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