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事件导致建筑物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标签:侵权|公平原则|意外事件|建筑物|补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5年,十级大风刮倒钢材公司工地围墙,砸伤沿围墙根避风行走的钱某。
法院认为:①异常情况下围墙倒塌,不能以围墙存在缺陷因素的过错而归责于钢材公司。钱某当时行走在围墙边,对风力大小不能做完全准确判断,难以预计大风会刮倒围墙。沿围墙行走以避风,是一般人生活经验,故钱某亦无过错。本案风力作用下围墙倒塌可能性很大,但未必绝对发生,对于倒塌围墙砸伤钱某,其中存在着行人与围墙的关系,如适当远离,损害可能避免,故本案不属不可抗力。因当事人对损害发生均不能预见,应属意外事件。②双方对损害事件发生主观上均无过错,但考虑到围墙倒塌与钱某受伤之间因果关系,且围墙权利归属于钢材公司,同时钱某伤害并非轻微,而钢材公司作为企业,在抗风险能力上具有相对优势,故针对本案造成损害具体情况,应认为风力和围墙两方面因素导致钱某伤害、其中风力是主导因素、而围墙是次要条件因素、故钢材公司应承担小部分补偿责任。判决钢材公司补偿钱某损失30%即1.3万余元。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05)苏中民一终字第1210号“钱某诉某钢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见《大风刮倒围墙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钱平、黄海燕),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1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