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自身行为及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损害后果,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餐饮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侵权|监护人|安全保障|餐厅|监护不力
案情简介:2014年,5岁的颜某在麦当劳餐厅儿童乐园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致骨折,当时其父一直在身旁。
法院认为:①从事餐饮活动的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餐厅儿童乐园内提供的游乐设施系专门针对儿童设计,该设施本身并无安全缺陷或隐患,且餐厅在入口处设置了提醒牌,对游乐设施使用方法和儿童可能存在的意外危险做出了警示和说明,并提醒家长和随行成人在儿童玩耍时进入游乐区在旁照顾儿童,已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②颜某系5岁幼童,对行为动作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其监护人应在其玩耍时高度注意、谨慎看护,对颜某做出的危险行为予以制止或进行必要帮扶。从监控视频可见,颜某在儿童乐园玩耍时,多次在滑梯上进行跑跳等危险动作,但颜某监护人在旁对颜某危险动作未及时予以制止,还一度转身背对颜某,导致颜某发生意外时因不在其视线范围内,未能及时帮扶颜某,是颜某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故餐厅对颜某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颜某诉请。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012号“颜某与某餐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颜某铭诉南京肯德基广州路餐厅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05/4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