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

徐 某霞、杨某华诉朱某然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终55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霞、杨某华 被告(上诉人):朱某然
【基本案情】
朱某然从事生猪养殖经营,与诺富特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案外人尹某辉原系诺 富特公司业务员。2016年,朱某然与诺富特公司经过协商,由朱某然一方作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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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诺富特公司作为保证人,向第三方金融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诺富特公司 的饲料,该款项交付至诺富特公司,后由诺富特公司向朱某然交付相应饲料。该款 项支付到位后,朱某然与诺富特公司经过协商,约定朱某然使用其中的60万元, 该60万元通过诺富特公司员工尹某辉、王某华的银行卡转给朱某然。朱某然于 2016年5月26日向尹某辉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尹某辉人民币陆拾万元 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借款人:朱某然,2016年 5月26日。”2016年12月16日,尹某辉与徐某霞、杨某华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 议》,载明:尹某辉(乙方)自愿将朱某然借乙方的陆拾万元及利息等转让给徐某 霞、杨某华(甲方),由徐某霞、杨某华向朱某然主张权利,尹某辉不再主张,双 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2017年3月3日,朱某然向徐某霞、杨某华支付20000元。 2017年3月21日,徐某霞、杨某华向朱某然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现因徐某 霞、杨某华向朱某然索要该笔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公司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涉及的借据和《债权转让协 议》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 效合同。朱某然向尹某辉出具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借据签订之日起, 尹某辉即对朱某然依法享有本案所涉60万元款项的合法债权,朱某然亦对尹某辉 具有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 之间立即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徐某霞、杨某华作为本案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其向 朱某然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客观上达到了向朱某然通知《债权转让协议》的 效果,其通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通知行为应属有效。故本案涉及 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债权人尹某辉,债务人朱某然,受让人徐某霞、 杨某华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朱某然已向徐某霞、杨某华支付2万元,徐 某霞、杨某华要求朱某然偿还剩余58万元欠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57

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朱某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某霞、杨某华58万元。
朱某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首先,朱某然对已收到尹某 辉转账60万元,其向尹某辉出具借条的事实不持异议,尽管其辩称该款系以其女 儿朱某婷名义向第三方融资公司贷款200万元中的一部分,实际是自己的钱,其也 没有收到诺富特公司等额的饲料,但从尹某辉的证言看,该贷款虽然后来支付至尹 某辉所在的诺富特公司名下,但其公司向朱某然陆续返还200万元的饲料,而朱某 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足额收到饲料,且即使其没有足额收到饲料,也是其与诺 富特公司或朱某然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尹某辉与朱某然之间 的法律关系明确。其次,在尹某辉向徐某霞、杨某华转让债权后,徐某霞、杨某华 曾向朱某然催要过借款,朱某然也已偿还2万元。虽然朱某然辩称其受到徐某霞、 杨某华的欺骗,以为二人是诺富特公司员工来催收饲料款才支付了该2万元,但该 抗辩没有证据支持,且与其所称诺富特公司未足额返还饲料的抗辩相互矛盾,既然 诺富特公司未足额返还饲料,其却向诺富特公司员工支付饲料款显然不合常理。法 院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及交易习惯,对徐某霞、杨某华所称其在受让债权后向朱某然 催收,朱某然已知晓该转让行为并偿还2万元的陈述予以采信。而在徐某霞、杨某 华此次催收后又将《债权转让协议》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朱某然,只是完善相应的 法律手续,朱某然以没有收到债权转让人尹某辉的通知抗辩其对该债权转让行为不 应承担责任明显是断章取义,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 认为案涉债权转让行为有效,朱某然应当向徐某霞、杨某华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原审未追加尹某辉参加诉讼是否适当问题。法律规定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是为了准确查明案情,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朱某然 要求追加尹某辉参加诉讼是认为尹某辉是案涉债权转让人,对各方彼此之间发生的 事实均有详细了解,尹某辉参加诉讼能够还原事实真相,但原审法院为准确认定案 件事实,已依职权调取尹某辉的证言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 见,充分履职尽责且程序适当,尹某辉是否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故原 审程序并无不当之处。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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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矛盾焦点在于债务人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 为不认可,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债务人应当向谁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 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权利人行使权 利要以合法为原则。合法原则就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故本案债权人尹某辉 转让债权取决于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且符合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行为有效。但不意 味着债权转让与债务人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作出上 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据该规定, 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仍可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 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 履行债务。本案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就在于,其认为债权受让人向 其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不发生效力。因为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是 债权人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债权让与人的权利。虽然该款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 行为人,从文义上应理解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 下,亦不应否定债务人知晓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应以债务人是 否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
进一步说,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有效,主要包括:
一 、债权转让须以有效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
如果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 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 、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1.根据债权性质不 得转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59

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 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 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 当事人就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 为构成违约;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 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 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 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
三 、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 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 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行为发生效力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 不发生效力。”各国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有不同规定, 此处不再论述。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 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因 为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 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为在司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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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 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 实现。
编写人: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祁昱森孙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