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分与适用

李某阳诉张某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 2.事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阳 被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

【基本案情】
武汉仟信大药房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张某,罗某为该药房的实际经营 者。2017年1月,罗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阳借款,李某阳以出借信用卡刷卡及现金 的方式提供了借款。2017年3月1日,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向李某阳出具借条一 份,内容为“武汉仟信大药房总负责人罗某借李某阳交通银行信用卡贰仟肆佰壹拾 元整(2410元),借招商银行信用卡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元),借现金壹万 元整(10000元),合计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壹拾元整(26810元),用于药店正常 经营周转”,借款人一栏有罗某签名,并加盖了武汉仟信大药房的公章。李某阳多 次催要,武汉仟信大药房及罗某均未还款,故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应承担何种 责任。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53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阳与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之 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张 某系武汉仟信大药房的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的规定,李某阳要求张某对武汉仟信大药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 院予以支持。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 、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李某阳26810 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李某阳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法院 指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李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 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 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的规定,张某作为武汉仟信大药房的投资人,应对武汉仟信大药房的债务承担无限 清偿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 、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由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李某阳 2681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李某阳从2018年1月11日起 至法院指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154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三、驳回李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因其自身具备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管制 宽松等优势,发展成为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经营实体 的特殊性,其债务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予以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系指在 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主体具有单一性,一 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具 有高度的集中性,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同时,也享有经营、 管理决策权。根据法条规定,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然而实践中,亦存在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正如本案 中,武汉仟信大药房企业投资人为张某,实际经营人为罗某。李某阳提交的借条 上,既有罗某的签字,又有武汉仟信大药房的印章。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李某阳诉 请的张某对武汉仟信大药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则认为,张 某应对武汉仟信大药房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在企业投资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投资人应对债务承担何种责 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认可二审法院的观点,企业投资人应对债务承担 无限清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上,本案同时存在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两 种责任清偿形式,应予以区分适用。在外部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上同时载有罗 某的签字和武汉仟信大药房的签章,罗某与武汉仟信大药房作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而就武汉仟信大药房内部而言,虽然张某并非实际经营人,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张某作为投资人应对债务承担 无限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此处的个人财产 不仅包括投资人所办企业的所有财产,而且还包括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如投资 人的其他动产与不动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 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55


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当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全部财产用于 清偿。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决定了责任承担之实质。即使出现投资人与实际经 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也系投资人个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同于法人企业集体经营管 理模式,个人独资企业单独经营管理模式具有随意性特点,在使用和处置财产方面 具有隐蔽性和不公开性,故经营收支与个人生活消费混同、债权债务不清的情况普 遍存在。因此,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减轻财产划分证明责任之 诉累的同时,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没有支持李 某阳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其确认了张某的无限清偿责任,在 实际执行过程中实则为李某阳的合法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