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股东还款承诺书中加盖公司公章且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的,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某军诉顺达通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81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军
被告(上诉人):顺达通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清、吴某昕、高某伟、吴某合

【基本案情】
刘某清与刘某军系姐弟关系;吴某合与刘某清系夫妻关系;吴某昕、吴某君系 吴某合、刘某清之子女;吴某昕与高某伟系夫妻关系。吴某合与刘某清原系顺达通 公司的股东,吴某君现为顺达通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刘某清原系顺达通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吴某君现为顺达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工商档 案变更登记的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
刘某军据以要求顺达通公司等向其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为落款日期为2018年


四、债务偿还认定 119

11月17日分别有吴某合、刘某清、高某伟、吴某昕签字,并加盖有顺达通公司公 章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如下内容:吴某合和刘某清夫妻二人因公司经营资 金周转需要,于2004年开始请求刘某军和韩某云帮忙以房屋抵押借款的方式筹集 资金,后因吴某合和刘某清夫妻未能及时偿还,导致多次续贷……现因吴某合和刘 某清夫妻暂时没有能力偿还上述借款、利息和服务费,且有可能给刘某军和韩某云 带来严重法律责任后果,故请求刘某军和韩某云先行偿还完毕上述债务,同时刘某 合和刘某清做出如下承诺:刘某军和韩某云夫妻二人及其子女帮忙偿还完毕上述债 务后,按照实际偿还的债务金额凭证(包括本金、利息及服务费用等全部债务)作 为依据,视为吴某合和刘某清夫妻应支付刘某军和韩某云的债务,具体偿还时间另 行确定。
前述《承诺书》中,吴某合、刘某清作为承诺人签字,高某伟、高某、吴某昕 作为承诺人保证人签字,顺达通公司作为承诺保证人盖章。
吴某合、刘某清、高某伟、吴某昕认可前述《承诺书》的真实性。经法院询 问,吴某合本人陈述称《承诺书》中的“顺达通公司”公章系其亲自加盖,公章 下方的手写体“顺达通公司”字样系其本人书写,就该枚公章的来源,吴某合称该 枚公章系顺达通公司之前使用的公章,该枚公章有一段时间找不到,顺达通公司遂 另行刻了新的公章,在新公章刻好之后,之前使用的旧公章又找到了,其使用之前 的旧公章加盖在《承诺书》上。
【案件焦点】
吴某合在《承诺书》中加盖顺达通公司公章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军持有的《承诺书》、吴某 合与刘某清等自认的事实以及房屋抵押登记档案显示的情况,已经形成证据链,足 以证实吴某合、刘某清多年来以顺达通公司需要经营资金为由要求刘某军使用自己 名下的房屋到相关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相关贷款实际被吴某合、刘某清用于顺 达通公司的经营活动,贷款偿还的资金来源于吴某合、刘某清经营顺达通公司的所 得。根据顺达通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能够确信,吴某合、刘某清在顺达通公司成立 后,长期控股顺达通公司,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况且,刘某清与刘某军之间系



120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姐弟关系,在吴某合、刘某清并未明确告知刘某军顺达通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已经变更为吴某君的情况下,根据吴某合、刘某清的请求,刘某军基于亲属之间的 高度信赖和之前多次使用自己名下房屋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用于顺达通公司经营的 事实,在2017年6月21日继续使用自己名下的房屋从中航公司抵押借款,并被吴 某合、刘某清用于偿还顺达通公司之前的债务。吴某合、刘某清作为承诺人在刘某 军持有的《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同意其在刘某军代偿欠付的贷款本息以及服务费 后向刘某军、韩某云偿还相关款项,高某伟、吴某昕均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承担保 证责任,系前述诸位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 效。《承诺书》中顺达通公司的公章系吴某合加盖,加之涉诉借款实际用于顺达通 公司偿还相关债务,顺达通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现顺达通公司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为由否认实际使用所借贷款,法院 不予采纳。经法院询问明确,韩某云、刘某清明确表示同意由刘某军向顺达通公司 等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照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 、吴某合、刘某清、高某伟、吴某昕、顺达通公司连带偿还刘某军借款本金 200万元、借款利息与服务费22万元;
二 、吴某合、刘某清、高某伟、吴某昕、顺达通公司以2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连带支付刘某军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 利息。
顺达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 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



四、债务偿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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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 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 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 义签订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 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 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 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法庭不应当成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法官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问 题厘清事实查明思路,将事实查明。服务于公正裁判,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 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 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 而言,不仅应当查明刘某军持有的《承诺书》签署、盖章的具体经过,为了彻底平 息争议,还应当查清《承诺书》所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历史形成经过以及多方当事 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情况。唯有如此才能通过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基于 完整的证据链得出正确的司法判断。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涂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