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黄某毅、二手车交易公司买卖合同 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2民终15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
被告(上诉人):二手车交易公司 被告:黄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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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1日,被告黄某毅代表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与原告陆某签订 《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出让一辆越野小型汽车给原告,转让费用为3.28万 元,并约定被告保证此车来源正当,手续真实有效,无偷抢及经济纠纷与违章 等,保证此车能正常过户,被告要积极协助原告进行车辆的过户并且提供过户 手续及有效证件。当日,原告将购车款3.28万元支付给二手车交易公司,二手 车交易公司将车辆交付原告使用。2018年4月29日,原告胞兄将案涉车辆停 放在自家门口,次日发现案涉车辆丢失,经派出所侦查核实,案涉车辆已被车 辆抵押权人扣押。案涉车辆所有权人为罗某某,罗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已 将案涉车辆抵押给杭州某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4月12日,罗某 某又将车辆质押给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负责人韦某某。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撒回对第三人罗某某、 杭州某公司的起诉,都安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裁定准许撤诉。
【案件焦点】
1.原告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3.28万元;2.是否应 当准予原告陆某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罗某某、杭州某公司的起诉。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原告是 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及要求返还购车款的问题。被告黄某毅代表被告二手车交易 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明知涉案车辆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仍 将车辆出售给原告,导致涉案车辆被抵押权人扣押,原告购买车辆而无法使用、 支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解除车辆转让合同,依法 有据,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请求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退还购车款 3.28万元,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四、买卖合同的履行 95
第二,关于是否应当准予原告陆某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罗某某、杭州某公司 起诉的问题,原告和二手车交易公司是《车辆转让协议》的合同双方,根据合 同相对性原则,罗某某、杭州某公司无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本案的处理 结果实际与第三人并无利害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陆某与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于2017年11月11H 签订的《车 辆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陆某购车 款3.28万元;
三、驳回原告陆某对被告黄某毅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陆某于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手车交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合同只在合同主体之间有效,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外第三人没有 约束力。本案原告根据买卖合同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起诉主体清楚, 诉讼请求明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仅需通知合同相对方到参加诉讼即 可,而不需要追加车辆抵押权人与实际车主参加诉讼。案涉车辆丢失后,公安 机关介入侦查,查明案涉车辆并非被盗,而是被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扣押, 对于抵押权人扣押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与本案不同属于同一法律 关系,本案不应一并审理,更不应主动追加实际车主和抵押权人共同参加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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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诉讼中。
虽然《车辆转让协议书》上未盖有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的公章,但是被告 黄某毅是协议的实际签订人,其作为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的职工,代表公司履 行职务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认可被告黄某毅系履行 职务行为,并认可购车款由公司收取,车辆由公司交付买受人使用,因此,本 案实际合同主体应为二手车交易公司。根据《车辆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出卖 人需保证车辆来源合法,并能够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被告二手车交易 公司仅交付车辆给原告使用,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实 际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车辆买卖的主体, 应对出卖车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确保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争议。本案中被告 二手车交易公司在明知车辆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卖给原告,导致车辆 被抵押权人扣押后,原告又丧失了对车辆的使用权,从而导致原告购买车辆的 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作为买受 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辆出售的 公司,应当有着高于普通购买人的注意义务,在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情况 下,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应承担返还车辆 款的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车时务必弄清车辆来源,审查车辆权属,仔细 查阅相关证件、权利凭证,必要时与出售方共同前往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查 验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权利瑕疵问题,避免购买多次转让、权 属不清的车辆。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韦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