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李某赡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850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赡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谭某某 被告:李某
【基本案情】
谭某某夫妇共育有两子一女,为李某、李某1、李某2。2013年4月21日, 谭某某和李某、李某1签订赡养协议书,同日,李某向谭某某出具欠条,内容 为“欠到2009-2011年生活费叁仟元整”。谭某某除春节前冬季外,基本跟随 李某生活。2016年年底,李某被诊断为胃癌晚期,2017年年初,李某做胃癌切 除手术,李某夫妇因此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因李某患病,谭某某自2019年冬 季起,未再跟随李某生活。
2020年5月22日,李某和妻子曹某玲协议离婚,约定共有的房屋归曹某
一、婚姻家庭纠纷 139
玲所有。同年9月,谭某某欲到李某家居住,李某的前妻以房屋归其所有为由 拒绝谭某某居住。现李某被诊断为胃恶性肿瘤术后复发IV期、胰腺继发恶性肿 瘤。谭某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至2020年 10月的赡养费12000元,自2020年10月起,支付原告赡养费每年1200元,生 活用煤每年1吨;2.判令被告为原告提供居住房屋一处;3.原告的医药费由被 告承担一半;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焦点】
赡养人因重大变故致使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在经济条件难以维持 自身基本生存需要的情形下,是否还应支付赡养费用。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某年事已高,李某作为谭 某某的子女依法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在2019年冬季前,每年除春节前的冬季 外,谭某某基本跟随李某生活,李某此前一直在正常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李 某在2016年年底被诊断为胃癌晚期,在2017年年初做胃癌切除手术,之后又 复发转移,在这种情形下,谭某某自2019年冬季起才未再跟随李某生活。李某 身患重症治疗多年,其经济负担可想而知,李某考虑到其妻子背负的债务,在 离婚时将房产协议给妻子个人所有,并非为逃避赡养义务。再者,李某并非谭 某某唯一的赡养义务人,谭某某尚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即使没有其 他赡养义务人,还可以申请政府救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 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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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提供供养,二是生活上 进行照料和精神上予以慰藉。
就经济上的抚养义务而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 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只要其经济收入不足以满足正常的 生活需要,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 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 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赡养人以经济困难 为由不支付赡养费,在此情形下,应当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赡养义务人没有 履行赡养义务系因其自身患有严重的疾病或遭遇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生存权 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威胁,如赡养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那么其仍然应当承担 经济上供养的赡养义务,但如果赡养人为维系生存在经济上已经难以为继,即 使赡养人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也应当视为在经济上没有赡养能力,可以免除 其经济上供养的赡养义务。
就精神上的抚养义务而言,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 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 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在道德角度,子女应当尽量顺从父 母的心意,不仅要有孝心,更要有孝行,要无微不至地关怀,更要让老人感到 心情愉悦。在不损害老人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要重视和肯定老人的想法和愿望, 尊重老人的决定和选择,维护老人的尊严,减少老人的孤独感。在法律角度, 精神赡养更是一种不容回避的法定义务,即使子女没有经济能力,也不能就此 免除精神赡养的义务,而且精神赡养不以物质赡养能力为前提。在经济上没有 赡养能力的赡养人,应当通过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方式来履行自 己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赡养义务非法定情形不能免除,这 些情形一般是指被赡养的老年人对赡养人有严重犯罪行为。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 是,赡养人既不具有经济上供养的赡养能力,也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生活上照 料和精神上慰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生存权高于其他一切
权利的原则出发,确保生存权居于优先地位,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赡养义务。老年 人没有其他赡养义务人的,可以申请社会救济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赡养人谭某某在赡养义务人李某患病前长期跟随李某生活,李 某已经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现李某因维系生命需要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且 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这些债务将来可能会由其借债时的妻子来清偿,其住房 在李某离婚时协议给前妻个人所有,不具有逃避赡养义务的恶意。因此,应当 予以认定赡养人李某现在经济上没有赡养能力,可以免除对被赡养人谭某某在 经济上供养的赡养义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李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