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

——龙某诉范某、万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1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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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龙某
被告:范某、万某

【基本案情】
范某因家中所建房屋需进行外墙装修,先请他人搭建外墙架子,后请万某 到家中进行装修,万某叫来龙某共同为范某进行外墙装修。龙某负责外墙的粉 刷,万某负责做工、排工及技术指导,范某一同做工且可对外墙装修具体细节 进行调整。
2020年8月7日,龙某在进行外墙粉刷时,从3.6米高的架子上摔落。龙 某受伤后,送至中医院治疗。2020年11月8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的 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医疗费凭票认定,建议后期治疗检查费2000 元,另需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建议医疗费用75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 75日、营养期75日。在诉讼过程中,范某对该份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申请 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准许,2020年12月3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龙某的 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2020年12月11日,经司法鉴定 中心鉴定,龙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 级;误工期评定为120天、护理期评定为75天、营养期评定为75天,以上均含 住院期间;预计龙某后续“复查、取左跟骨内固定器”医疗费6000元,或后续 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凭有效票据核准。范某已支付龙某医疗费6062元。
【案件焦点】
1.万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2.赔偿数额如何计付。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45

龙某与范某系雇佣关系,龙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范某作为接受劳 务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无高空作业资质、未 佩戴安全帽施工作业且未尽到谨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范某与万某系雇佣关系, 因二者对外墙的装修并未通过书面合同约定为承包施工,万某在施工过程中一定 程度上受范某安排、指挥,且施工的材料及劳动工具均由范某提供,故万某对龙 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龙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法院确定龙某、范某承担的比 例为4:6。范某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及龙某应承担的重新鉴定费用应予扣减。
据此,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判决:
一、龙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54986元,由范某赔偿32991元,剩余部分由 龙某自行负担;.范某先行垫付医疗费6062元及龙某应承担的重新鉴定费用500 元,应予扣减;
二、驳回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司法实务中,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意义在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 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无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 害或自己遭受人身损害,原则上均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如果雇员在 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雇员因故意或 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有权向雇员追偿。另一方面,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 的,仍由雇主承担赔偿贵任;若雇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 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 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成立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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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还是造成自身损害,原则上定作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 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 系,对于确定责任主体的问题有着重大的影响,将直接影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或承担责任的比例。
如何正确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 加以区分: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 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 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 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 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范某与万某对外墙的装修并未通过书面合同约定为承包施工,故 对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的认定应综合各方面考量。万某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做工、 排工及技术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受范某安排、指挥;施工的材料及劳动工具均 由范某提供;范某与万某、龙某口头约定以做点工的方式(按日工资结算劳动 报酬)装修施工。综上,范某与万某之间应为雇佣关系。
编写人: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 李泽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