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二次就业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用工争议

——黄某义诉妇产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某义

被告:妇产医院 【基本案情】
黄某义原系码头铺镇粮管站工作人员,于1998年下岗。2010年9月 1日,黄某义与妇产医院签订了《厨师聘用合同》,约定由妇产医院免 费提供工作餐和宿舍,合同期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 日。双方 履行上述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合同,但黄某义仍继续在妇产医院从 事厨师工作,2013年4月20日黄某义年满60周岁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2019年4月30日中午,黄某义下班骑自行车返回租住的宿 舍时,因县城街道道路改造施工期间不适合骑车通行而摔倒受伤。经 澧县洞市乡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腓骨远端骨折” ,治疗花费医疗费





3348元。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误工100日、护理60日、 营养60日。诉讼中,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义右腓骨远端 骨折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黄某义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其具体诉求和相关规定 审查核定如下:1.医药费:经双方当庭认可核定3348元;2.营养费:根 据鉴定确定的营养期60日,核定为3000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护理 期60日,核定为4800元;4.误工费:根据鉴定误工期100日,参照2018 年度湖南省住宿和餐饮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3412元核定为11893元;5. 鉴定费:根据澧县中医医院法医门诊收费票据、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 发票和双方当庭认可重新鉴定时黄某义支付了76元照片费的事实,核 定为2211元。各项损失合计25252元,其中妇产医院已经支付鉴定费 2000元。
【案件焦点】

1.黄某义在下班途中受伤妇产医院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2.黄某义受伤到底是受什么伤,是否致残,有多大损失;3.黄 某义主张的15000元误工工资是否是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赔偿范围, 是否需要仲裁前置。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开 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仍继续在妇产医院从事厨师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劳 动合同关系终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





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妇产医院是接受劳务一 方,是雇主;黄某义是提供劳务一方,是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 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 义下班骑自行车回宿舍途中摔伤,应视为其从事雇佣活动的合理延 续,妇产医院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黄某义作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应当知道道路施工期间不适合骑车通行,未尽 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 事责任。法院酌定妇产医院对黄某义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 责任,黄某义自行负担40%的责任。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 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黄某义因本案所造成的损失25252元,由妇产医院赔偿15151 元,黄某义自行承担10101元;

二、妇产医院抵除已经支付的鉴定费2000元后还应当赔偿13151 元,限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黄某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近年来,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 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 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更为常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 动合同终止” ,由此,在劳务者因工作受伤时便很难享受到工伤保险待 遇。超龄的劳动者本就属于弱势群体,有些正是因为生活不宽裕而选 择在退休后继续工作,若是受伤后让其自行负担损失明显违背了保护 弱势群体的原则,将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全部加给企业承担,也无疑加 重了企业的负担,使得其在某种程度上不愿意去招用六十岁以上的劳 动者。本案从实际出发,将黄某义下班骑自行车回宿舍途中视为其从 事雇佣活动的合理延续,根据双方过错,酌定妇产医院对黄某义摔伤 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黄某义自行负担40%的责任,既较 好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又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编写人: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杨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