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房屋交付错误均有过错的购房者与出卖人应按责任大小分担损失

——毛甲诉保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71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毛甲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保利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9日,毛甲与保利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及其附件,约定毛甲(买受人)购买保利公司(出卖人) 开发的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预售许可证2186号项下第×× 号楼1层×1 号商业用房,预测建筑面积为33.25平方米。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尾部载 明:“关于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的具体说明,见附件 一。”合同附件一保利·拉斐云邸项目21号楼一层平面图标注了商铺的 具体位置,毛甲在案涉×1号房屋处签名,保利公司在该处加盖房屋销





售合同专用章,该图显示×0号房屋的宽度是3.7米,×1号房屋的宽度是 4.3米,×2号房屋的宽度是5.4米。
之后,保利公司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中标注的×2号房屋交付 给毛甲,毛甲予以接收。接收房屋当日,毛甲、宋某珍(甲方)与张 某之(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将所接收房屋出租给乙 方,每月租金为4000元,租赁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止。当 日,将房屋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开始对×2号商铺进行装修。 2018年4月4日,物业服务中心向毛甲和承租人发出《停工告知书》, 要求暂停对商铺进行装修。之后,承租方停止装修,毛甲就后续问题 的处理与保利公司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毛甲也未与承 租人就租赁合同后续事宜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毛甲于2018年6月21日 将承租人支付的半年房屋租金和押金共计2.8万元退还给张某之。

2018年8月14日,毛甲、宋某珍以张某之作为被告,保利公司作为 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毛甲、宋某珍与张某之在法院的主持下,达 成以下调解协议:

(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毛甲、宋某珍一 次性赔偿张某之因解除合同造成的装修损失及其他违约责任合计4.25 万元。2018年11月2日,毛甲将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4.25万元支 付给张某之,张某之将×2号房屋返还给毛甲。毛甲请求判令:保利公 司支付因房屋交付错误造成的损失[包括:解除租赁合同所支付的赔 偿款4.25万元,房屋租金损失(从2018年3月14日起,按照每月4000元 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维权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 等费用1万元]。





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组织双方对房屋现场进行查看, ×2号房屋 上方搭建有钢结构,毛甲未当场向保利公司接收其购买的×1号房屋, 也未将×2号房屋返还给保利公司。

2019年4月17日,保利公司向毛甲邮寄了要求接收×1号房屋的通 知书,毛甲于2019年4月19日签收了该通知书。

另查明:1. 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案涉房屋所在的×× 号楼《面积 实测报告》显示: ×0号的建筑面积为31.5平方米,×1号的建筑面积为 33.25平方米,×2号的建筑面积为61.83平方米。

2.毛乙系毛甲之女。毛乙与保利公司签订了购买相邻的×0号商业 用房(预测建筑面积为31.5平方米),毛乙接收了与×0号相邻的×1号 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给张某之,张某之将×1号房屋和×2号房屋中间 的墙拆除,在两房屋上空一起搭建了钢构平台。
【案件焦点】

1.一审判决对房屋交付错误的责任划分是否正确;2.房屋交付错误 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3月14日,保利 公司误将与合同约定交易的×1号房屋相邻的×2号房屋交付给毛甲。毛 甲对房屋的交付错误存在一定过错,原因如下:毛甲购买的房屋预测 面积和实测面积均为33.25平方米,但其从保利处接收的×2号房屋的实 测面积为61.83平方米,凭日常生活经验,并尽合理注意义务,毛甲知 道或应当知道保利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错误。但是,毛甲并未充分合





理注意该问题,也并未向保利公司提出该问题,而是直接与第三人签 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进行经营,导致了诸多损失 的产生。

关于毛甲主张的各项损失问题。毛甲要求保利公司按照每月4000 元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房租,根据毛 甲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费为每月4000元,双方 实际成交的系实测面积为61.83平方米的×2号房屋,毛乙与承租人实际 成交的×1号房屋的租金为3000元/月,该租金金额真实客观,符合市场 行情,法院予以确认,×1号房屋的租金损失为3000元/月。关于租赁损 失的起算时间,毛甲、宋某珍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 期从2018年7月1日起,租金的起算时间也从2018年7月1日起,故法院 确定毛甲的租金损失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7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2019年4月19日,毛甲收到保利公司发 出的接收×1号房屋的通知后,并未及时前往接收房屋,此时×1号房屋 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对于房屋租金损失扩大,毛甲对扩大 部分的房屋租金损失自行承担责任。考虑为毛甲办理接房手续的合理 期间,毛甲的房屋租金损失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2019年4月30日 后的租金损失由毛甲自行承担。毛甲的租金损失的金额为3万元(3000 元/月×10个月)。交付房屋系保利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其对上述情 形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毛甲对错误交付后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 任,法院酌定该损失由保利公司承担1.5万元,其余部分由毛甲自行承 担。2018年11月2日,法院(2018)川0114民初81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的毛甲、宋某珍向承租人支付的4.25万元赔偿款应视为毛甲的损失, 法院酌定该损失由保利公司承担21250元。毛甲主张维权产生的误工





费、交通费等费用1万元,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法 院不予支持 。综上,保利公司应向毛甲支付的损失金额为36250元 (15000元+21250元)。

关于毛甲主张的保利公司拆除×1号房屋装修、恢复原状的诉讼请 求。由于该装修系由保利公司错误交付给毛乙而产生的添附,应由保 利公司进行拆除和恢复,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保利公司 要求毛甲对×2号房屋拆除装修、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诉讼请 求。毛甲应将拆除装修并已恢复原状的房屋退还给保利公司,但拆除 装修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应视为毛甲的损失,相关费用也应该由保利公 司承担或分担。本案中,结合损失造成的原因、纠纷的及时化解、减 少诉累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由毛甲向保利公司返还房屋后由保利公 司进行拆除和恢复。关于保利公司要求毛甲支付×2号房屋的占用损失 的诉讼请求。毛甲对×2号的占有系保利公司的错误交付引起,综合考 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该损失由保利公司自行承担,对保利公司的该项 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一、保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2186号下第21幢1层×1号房屋的装修拆除并恢复原状;

二、保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2186号下第21幢1层×1号房屋交付给毛甲;





三、毛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2186号下第21幢1层×2号房屋退还给保利公司;

四、保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毛甲赔偿损 失36250元。

毛甲与保利公司均提起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毛甲和保利公司 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 予维持。据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日常生活中,交错房的事情屡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也多判 令由出卖人承担所有责任。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交付的房屋的面积 (61.83平方米)远远大于购房者所实际购买的面积(33.25平方米), 且所购房屋为商铺,只有一个空间结构,作为普通人只需凭肉眼便可 看出和作出判断,该房屋的长和宽均远超出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长和 宽。但是购房者在接收时未提出异议,并且将该房屋出租他人使用, 造成了后期的一系列装修损失、房屋租金损失和其他一些损失。出卖 人和购房者之间因为错误交付的责任问题矛盾非常尖锐,购房者坚持 认为自己对房屋的错误交付没有责任,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承办人 也一直在思考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途径。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常识进行 判断,购房者在交付时对交付错误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但是基于 其认为交错是出卖人的责任, 自己不承担责任的错误理解和对错误问





题的放任和听之任之,才造成了本案后期的一系列实际损失和损失的 扩大。承办人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作出判断,认为购房者在错误交 付的过程中有过错。
接下来就要解决过错大小和责任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 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 承担责任。”因保利公司和毛甲对房屋交付错误均负有责任,故损失承 担应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担。保利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出售方,交付房屋系保利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交付错误的起因是保 利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将与毛甲购买的×1号房屋相邻的×2号房屋 交付给毛甲,保利公司的疏忽行为是导致错误交付的重要原因。毛甲 知道或应当知道交付错误,但未尽到合理注意和告知义务是造成错误 交付的另一个原因。从原因力上看,保利公司的行为是在先行为,对 错误交付应该承担较大过错,毛甲应承担较小过错。认定了损失数额 后再对损失数额进行了分担。虽然在毛甲主张的×1号房屋的租金损失 和向承租人支付的赔偿款的承担上,作出了平均承担的判决,但也让 保利公司承担了×2号房屋装修的拆除和恢复工作,同时对于保利公司 主张的×2号房屋的租金由毛甲承担的反诉请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 决。从各项损失的综合认定和分担上,坚持了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的 法律原则。

该判决公平、公正解决了案件纠纷,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判决结果对于社会公众的行为有很好的指引作用,提醒社会 公众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也要注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做一个善良 正义、诚实守信的公民,避免和减少各项损失的产生。同时,也可以 减少该类纠纷的产生。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