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是否应包括奖金和年终奖

——张南诉赵友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12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南
被告:赵友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8日8时8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 天坛东路玉蜓桥下路口南100米处时,适逢被告赵友欣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东转 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友欣负事故的全 部责任。原告经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及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左足背皮裂伤、左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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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关节囊撕裂、头皮血肿、左足、左膝软组织损伤伴皮擦伤。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及 北京积水潭医院为原告出具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2年12月20日共休假96天 的诊断证明。原告所在单位北京国际艺苑有限公司出具工资明细及误工证明,证明 原告病休期间扣除工资19777.33元及年终奖8058元,合计扣除27835.33元,原告 另提交了完税证明。经查,被告赵友欣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 险。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7835.33元及承担诉讼费。
【案件焦点】
张南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包括奖金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伤休假,医疗机构出具了休假证 明,原告所在单位亦出具了工资明细及误工证明,足以证明原告误工损失的合理 性。同时,原告的误工证明中有证明奖金因其出勤原因而被扣发的部分,因此,可以 确认原告主张的奖金及年终奖系因伤产生的直接的、实际损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 予赔偿。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年终奖一项,每月的奖金 具有不确定性,对奖金和年终奖不属于误工费的抗辩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张南误工费 27835.33元。
【法官后语】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类的案件中,误工费是《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 定的赔偿项目,也是当事人所主张的常见的、重要的赔偿项之一。同时,误工费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的各 个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 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中也属于较难准确认定的项目, 本案中就涉及误工费的范围确定问题。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87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误工费的表述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将其界定为:因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从而不能正常工 作、劳动而发生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损失。相对于其他财产损失,误工费有以下几 方面的特点:
1.数额范围浮动大。由于不同行业间收入水平差异及个人能力差异的存在, 误工费的数额在不同案件中,相似情况下,往往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2.证明形式多样化。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于任何职业类型中,不 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收入方式,相应的证明其收入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工资 单、台账、服务合同等。
3. 计算标准的多样性。一般来说,误工费是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的,但 是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且“实际减少的收入”往往难以准确认 定,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业上一年 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样,就涉及多个标准选择和确定。
在本案中,原告的职业为公司职员,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北京国际艺苑有限公 司出具的工资明细及误工证明、完税证明几项证据,符合其职业收入方式的表现形 式,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链,其误工损失可以据此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不认 可原告正常工资以外的奖金损失,其对于误工费在本案中的确定标准为“确定性 的”、“工资损失”。对此种观点应不予支持,判决中也是如此体现的。理由如下: 一方面,从误工费的概念来看,误工费是不能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是一种期待利 益。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工资构成了误工损失中的主要部分,但是也不能把误工费和 工资损失完全画等号,这样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现实情况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保护。另一方面,侵权法的财产赔偿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期待利益从性质上来看 应属于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工资和奖金同属期待利益,只是可期待的强弱程度 有所不同,在侵权事实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可期待程度偏弱 就不予赔偿。对于这类可期待程度偏弱损失的数额确定,应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 围,法官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谨慎认定。在本案中,原告 提供的误工证明中已经明确了奖金损失的原因和金额,法官据此予以支持是适当的。
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何一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