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赔偿误工费

— — 魏凯诉李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喀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民法院(2013)喀交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魏凯
被告:李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李维刚驾驶辽N735××号昌河牌货车,由北 向南行驶至白塔子镇二道营子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原告魏凯相 刮,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喀左县交警队认定,被告李维刚负事故的全部责 任,原告魏凯无责任。
原告魏凯在喀左县中蒙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头外伤,左膝关节软组织 挫伤等,支付医疗费3843.81元,交通费200元。
被告李维刚驾驶的辽N735×× 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 左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
【案件焦点】
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应赔偿误工费。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89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维刚应负事故的全部 责任,原告魏凯无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被告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 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其医疗费等合理损失。事故发生时,原告魏凯系不满十 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招 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主张误工费,但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收入状况, 故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原告魏凯医疗费4293.81元,护理费1024.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交通费 200元,合计5778.08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关于原告的误工费。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可以看出“误工费”主要是指赔偿义务人 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问内,因无法从事正 常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即受害人应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能够正常提供劳务或者 劳动力。而《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案件审理中原告魏凯并没 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人员,所以本案中原告不具备劳 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也就无所谓误工费,否则便有非法雇佣童工之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其目的无外乎想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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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使受害人的权益尽量恢复到侵权前的状态。那么如果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前根本不具 备的权益,又何谈侵权后对该权益的补偿呢。
当然,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例如,《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文艺、 体育和特种工艺人员,其误工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同时,因交通事故 造成辍学等情况发生,可以从事故造成的损失中予以赔偿。
编写人: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民法院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