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大丰支行诉广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终29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 被告(上诉人):杨某1杨某2 谭某荣
被告:广庆公司 潘某香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4日,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贷款人)与被告广庆 公司(借款人暨抵押人)、上诉人杨某1(保证人)、潘某香(保证 人)、上诉人杨某2(保证人)、上诉人谭某荣(保证人)签订《企业 最高额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 …… 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15 年7月4日止 …… 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不超过柒佰万元 正, ¥7000000.00……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保证担保 ……抵押人同 意以位于大丰市开发区科技孵化园、房地产权证书(编号)为大丰房 权证大中字第2009××××号厂房,位于大丰市开发区科技孵化园房地产 权属证书(编号)为大土(开)国用(2009)第004号土地的使用权作
为抵押物 ……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形,贷款人在就该担保物实现债权前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的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不予抗辩……”2012年8月7日,被告广庆公司根 据合同约定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及土地他项权证。2012年8月7日, 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按约将500万元贷款发放至约定账户,被告广 庆纺织公司向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款 利率为6.75‰ ,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7月4日。2014年 12月8日,被告广庆公司结算了2014年9月20日前的利息,后期利息未 能按约偿还。2015年4月3日,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向盐城市大丰 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2015年4月23日,大丰 法院作出(2015)大商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后经法院执行,将位 于大丰开发区科技孵化园1幢、2幢房屋、位于大丰开发区科技孵化园 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获得拍卖款5040000元。2017年11月1 日,扣除各 项款项后被告广庆公司尚欠原告欠款本金914809.95元、利息1832241.5 元。另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以挂号信方式 分别向上诉人杨某1 、杨某2 、谭某荣及原审被告潘某香邮寄了《催收 通知书》。其中,收信人为杨某2的因拒收退回,收信人为谭某荣的因 地址不详退回。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8 年8月7日。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
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 实现债权 ……”[4]本案中,广庆公司作为债务人为案涉债务提供了物的 担保,因合同中未对实现债权的顺序进行约定,故根据法律规定,原 告某银行大丰支行应当优先就广庆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原告 某银行大丰支行在未知抵押物是否可以全部清偿案涉债务的情况下, 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该行为是对自身拥有的诉权 的合理使用,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 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 任”可知,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的期间,在此期间 债权人需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怠于行使自身权 利,即会导致保证人免责。本案中,债权人某银行大丰支行在保证期 间内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积极行使,不存在怠 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最后,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无论是 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都是担保合同的组成部分,它作为一个整体 对案涉债权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债权人向担保合同中的任何一部 分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其效力应自然及于整个担保合同的其他 部分。债权人某银行大丰支行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首先申请实现担保 物权的行为,其效力应及于其他保证人,应视为向其他保证人亦主张 了债权,综上,原告某银行大丰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故案涉债权并未 过保证期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
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 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
一、被告广庆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大丰支行借款本金914809.95元 及利息1832241.5元,并承付借款本金914809.95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 后6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杨某1 、杨某2 、潘某香、谭某荣对被告广庆公司的上述 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某1 、杨某2 、谭某荣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杨某1 、杨某2 、 谭某荣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 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失效)第三十一条规 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本 案中,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 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 间自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同时,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发生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贷款人在就该担保 物实现债权前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不予抗 辩。该约定表明,被上诉人在实现担保物权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以实现担 保物权为前提。由此,本案的保证期间应从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开始计 算。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3日向大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实现担保物 权,债务提前到期。故本案的保证期间应当从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 年4月2日止。上诉人虽于2017年4月17日向各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 书》, 但已过保证期间。由此,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杨某1、杨某 2、谭某荣及原审被告潘某香的保证责任免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 定本案债权未过保证期间,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 杨某1、杨某2、谭某荣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 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失效)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维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4197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 即维持“被告广庆公司偿还某银行大丰支行借款本金 914809.95元及利息1832241.5元并承付借款本金914809.95自2018年7月 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 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4197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即撤销“被告杨某1、杨某2、潘某香、谭某荣对被告广庆 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经过法 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 偿的过程。在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前,担保 物权的实现需经一般诉讼程序实现,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时首次在特别程序一编中确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至此实现担保物权突破一般诉讼程序,可适用非诉程序得以实现。 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作了详细规定。
在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原告某银行在债权到期债务人无 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首先选择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以实现 债权,然而实现担保物权获得的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后,再次选 择一般程序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偿还剩余债务,但因其未能在保证期 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导致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涉及一个问题: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 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一特别程序,也可以选择一般 程序要求义务人承担相关义务,该类案件的特别程序是否系一般诉讼 程序的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并非一般诉讼程序的前置 程序。首先,法律未明确立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一般程序 的前置程序;其次,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 序, 只有符合条件的物权案件才可以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 序,如果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认定为一般程序的前置程序,则会 增加审核程序,浪费资源,其与特别程序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 率,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设立目的背道而驰。特别程序仅赋予当事人一
个选择权,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也可以选 择担保物权案件一般诉讼程序。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朱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