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新诉廖某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7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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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新
被告(上诉人):廖某忠、汽贸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财险常德分公司 被告:刘某瑞
【基本案情】
刘某瑞将自己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汽贸公司名下从事营运业务,2018年 10月26日,刘某瑞雇请廖某忠驾驶该重型自卸货车卸货时,货车向右侧翻, 倒向由案外人张某闪操作的徐某新所有的挖掘机驾驶室,造成张某闪受伤、挖 掘机及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 某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闪无责任,徐某新无责任。后挖掘机被送去维修, 2018年11月6日维修完毕,因徐某新、刘某瑞、汽贸公司未及时支付维修费, 直到2018年12月12日挖掘机才被取回。该挖掘机从事故发生至提车复工共停 运47日,其中合理维修期间为11日。经鉴定:徐某新所有的挖掘机共停运47 日,停运总损失为81216元。徐某新所有的挖掘机因交通事故支付施救费 12000元、维修费144353.2元、鉴定费9998元。刘某瑞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 财险常德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金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被保险 人是汽贸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8年12月11日,汽贸公司向财险 常德分公司索赔,双方就三者车损及施救费的赔付进行了协商,由财险常德分 公司赔付142571.7元,汽贸公司并于当日向该保险公司出具了《案件赔付结案 书》。之后,财险常德分公司支付了施救费8800元、维修费141170.2元。因对相
关损失赔偿未果,徐某新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施救费3200 元、维修费3183元、停运损失81216元、鉴定费9998元、误工费2403元,合计 100000元。
【案件焦点】
徐某新所有的挖掘机产生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新与刘某瑞、汽贸公司一 致确认案涉挖掘机的合理停运时间为11天,所以徐某新挖掘机的合理停运损失 应为19008元(81216元÷47天×11天),对其主张的合理停运损失超出该金 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案涉挖掘机的合理停运损失为19008元,所以其 扩大的停运损失应为62208元(81216元-19008元)。根据现有的保险责任仅 限于财产直接损失范畴的规定,停运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财险常德分公司不 应当赔付,且财险常德分公司与汽贸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亦约定停 运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付,故对财险常德分公司主张对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抗 辩,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徐某新的合理停运损失190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及经营 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 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由侵权人刘某瑞承担赔偿责任。对徐某新 主张的扩大停运损失62208元,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交通事故 发生后,案涉挖掘机在修理厂维修并于2018年11月6日维修完毕,但因徐某 新、刘某瑞、汽贸公司一直未及时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无法将挖掘机提出, 以致案涉挖掘机于2018年12月12日才从修理厂取出。徐某新作为案涉挖掘机 的车主,刘某瑞、汽贸公司作为对案涉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侵权一方均具 有及时支付修理费后取出案涉挖掘机以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但双方均未及时 向修理厂交纳维修费,以致产生扩大停运损失,双方对此均具有一定过错,故 本院综合认定由徐某新与刘某瑞、汽贸公司对62208元的扩大损失分别承担 50%的责任。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因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各方对于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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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争议,因车辆所有人和侵权人均未及时支付维修费,导致从事经营性活动 的车辆产生扩大的停运损失,各方对该扩大的停运损失的负担问题争议较大。
所谓停运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损坏,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 辆用于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 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的收入的减少。关于停运损失的责 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依法从事货物运 输、旅客运输及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 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的停运损失应由侵 权人承担。本案中,因刘某瑞与汽贸公司系挂靠关系,且该事故属于机动车一 方责任,应由刘某瑞与汽贸公司连带承担徐某新的停运损失。
对于该停运损失期间应如何确定,是按实际维修时间11天还是实际停运时 间47天确定,差距较大。根据侵权责任法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的规则,营 运车辆因事故受到停运损失的,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停运损失范 围的确定,应当把握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本案营运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维 修仅花费11天时间,但因车辆所有人和侵权人均未及时向修理厂交纳维修费, 以致车辆停运达47天,导致车辆的停运时间超出了合理修理期间,其超出的时 间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扩大损失。对于该扩大的停运损失,车辆所有人和侵 权人均具有及时支付修理费后取出营运车辆以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双方对此 均有过错,且程度相当,应当各自承担该扩大的停运损失的一半。
实践中,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险,理赔范围均不包括扩大损失。 而事故责任方是否应赔偿扩大损失,赔偿限度是多少,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并 不相同。因此,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为减少自身损失,在事故车辆维修完 成后应当及时取出并投入使用。
编写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 向军
营运车辆停运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车辆所有人与侵权人共同承担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