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森诉任某成、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24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沈某森
被告(被上诉人):任某成、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7日,原告沈某森乘坐孟某涛驾驶的鲁C×××××号小型 汽车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山路路口时,与顺宝山路由南向北行 驶的被告任某成驾驶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车辆受 损、沈某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沈某森入淄博世博高新医院住院 治疗,经诊断其伤为肺挫伤、软组织挫伤、肋骨多处骨折。经交警部 门认定,任某成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沈某森无责任。任某成驾驶 的事故车辆在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沈某森起诉要求判令阳 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向其支付医药费
5779.14元、误工费22087.2元、护理费6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 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90元,共计36347.34元,不足部分由任某成赔 偿。任某成辩称事故属实,其驾驶的车辆在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险, 同意 依法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属实,任某成所述投保情况属实, 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依法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等间接费用不承 担。
关于沈某森主张的误工费,二被告辩称事故发生时沈某森年龄已 超法定退休年龄,沈某森也没有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不同意赔 偿误工费。
【案件焦点】
具有农民身份的公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主张误工费 应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沈某森乘坐孟某涛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孟某涛负 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任某成驾驶的鲁C××××× 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 险(责任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本 次事故给沈某森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 由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 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 由任某成赔偿。 沈某森提交村委证明、苹果入库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苹果买 卖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果园地块分布及所在位置卫星地图、
果园照片等证据,欲证明其果农身份和收入情况。任某成和阳光财险 淄博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沈某森年龄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 同意赔偿误工费;沈某森提供的村委证明真实性不认可,其没提供土 地承包产权证书,无法证明其从事果园种植;另外提供的收入和买卖 证明,系沈某森单方提供,不予认可;任某成也没有提供收入减少的 相关证据。故误工费不应承担。因此, 沈某森主张误工费,证据不 足,任某成和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相关辩论观点成立,故对误工 费不予支持。据此, 一审判决:
一、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沈某森医疗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169.14元;
二、驳回沈某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沈某森不服一审判决, 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原 判,依法改判增加误工费22087.2元,并在二审中提交沈某森苹果买卖 收据复印件一份, 以及其代理人张某丽的近三年微信朋友圈及QQ发布 的相关内容,拟证明沈某森的果农身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经审理查明:根据沈某森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从事农 业生产, 以种植果木为业。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 致,予以确认。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 焦点问题是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应否支付沈某森误工费。误工费 是具有补偿性质的拟制赔偿项目,结合我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方式,部 分家庭成员受伤必然会导致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农业生产增加劳动付 出, 以确保家庭生产的整体收益,故具有农民身份的公民受到损害时 也应当获得相应的误工费。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应当赔付沈某森
误工费。根据沈某森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沈某森系从事果木种植。沈 某森住院三天, 出院后世博高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沈某森需要 休息7周即49天,故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应当赔付沈某森误工费 9571.12元[184.06元(2017年山东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67182元 ÷365天) ×(49天+3天)]。据此,二审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2646 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沈某森医疗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5740.26元;
三、驳回沈某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在于,具有农民身份的公民因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损害的,其主张误工费应如何认定。
误工费系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不过与医疗费等因伤害 而直接支出的赔偿费用项目相比,误工费系具有补偿性质的拟制赔偿 项目,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 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全得到的利益,在学理上可以归为消极损失或 者逸失利益。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讲,误工费也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客 观情况和特点等予以具体量化计算的损失, 因此它亦属于具体损失。 在具体计算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 偿解释》) 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固定收 入的不同而采取了区分式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首先,对于受害人
有固定收入的,应当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后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赔偿标 准,这就是差额赔偿原则。具体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 第三款中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 算”。此时在具体的认定上应当把握两点:一是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 明,二是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若有的受害人 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 这类受害人而言就不存在或者不存在全部的误工损失。其次,受害人 无固定收入的,则无法确切计算其误工损失的算术差额,只能从损害 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受害人的损害确定一个相对 固定的标准。具体则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 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 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20年新修正的《人 身损害赔偿解释》也是如此规定的。
当然无论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还是无固定收入,就误工费的认定 而言, 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确定的就是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损失的问 题,然后才是如何计算的问题。从审判实务来看,实践中受害人有固 定收入的情形常多见于城镇中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职工等情形,此类情 形中受害人一旦受到如本案交通事故一样的人身损害,其因伤住院和 休息期间不能向所在单位提供劳动,单位对此期间的工资等收入予以 扣发,则形成明显的误工损失。而实践中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情形则 正好与之相反,通常都是那种城镇中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个体经营人 员,其收入都是由自我经营而获得,这类人员因为没有固定工作单位 发放工资,故而也就不像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职工那样具有收入固定化 的特点, 故对其误工费可以认定但一般都需要按《人身损害赔偿解 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情形加以计算。不过在
审判实践中,对具有农民身份的公民的受害人的误工费的认定则需要 予以特别注意。如果具有农民身份的公民进城务工或进城从事某类个 体经营的,对其误工费可以按照上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职工的个体经 营人员误工费的认定思路加以认定;但若不存在这两类情形的,其如 果从事农业生产而有一定收入的,在有相关有效证据证实的基础上也 是可以对误工费加以认定的,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农民没有固定工作而 在家种地自给自足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毕竟从误工费的立法本意 来看,误工费赔偿是为了保证受害者在因伤治疗和休息期间不会造成 原本收入的减少,其立法初衷在于填补损害,在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 据证明其因误工存在减少相应收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误 工费应当予以支持,而不论其身份与否。对于农民而言,其只要从事 一定的农业生产还是会产生一定的收入的,只要其在受伤害前确实存 在劳动收入,其在受到伤害后也显然会使其劳动收入减少,其应当是 存在误工费这一消极损失或者逸失利益的。而结合我国特色的农业生 产方式,部分家庭成员受伤必然会导致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农业生产 增加劳动付出, 以确保家庭生产的整体收益。故具有农民身份的公民 在受到人身损害后,其依法是应当可以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赔偿的。本 案即如此。本案中沈某森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从事农业生 产且以种植果木为业,其显然依法应当获得误工费赔偿,一审法院对 此未予认定不当。二审法院对误工费依法予以认定无疑是正确的。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刘晓辉
37交通事故造成农民身份的公民人身损害的误工费应如何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1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