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不导致矿业权主体变更的,无需办理审批
——矿业权与股权系两种不同民事权利,如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变更的,不属矿业权转让,无需审批。标签:合同效力|未经审批|采矿权转让|股权转让案情简介:2013年,实业公司与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将所持煤炭公司44%股权转让给后者。嗣后,矿业公司以矿业权转让未经审批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矿业权与股权系两种不同民事权利,如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变更,则不属矿业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无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②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实业公司将合法持有煤炭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矿业公司,矿业公司支付转让款。煤炭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许可证始终在目标公司名下,不存在变更、审批问题。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矿业公司亦实际控制了两个目标公司,实现了合同目的,故双方系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矿业公司主张本案系转让探矿权,因未经审批合同未生效,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某实业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审判长贾清林,审判员肖宝英,代理审判员武建华),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6/23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