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因与买受人恶意串通,导致拍卖无效情形
——买受人与拍卖公司明知标的物评估价及成交价格过低,导致相关权利人权利受损,拍卖行为因恶意串通应为无效。标签:恶意串通|主观恶意|房产拍卖|拍卖|执行案情简介:1997年,生效判决认定开发公司共同清偿实业公司1.6亿余元借款。1998年,法院裁定查封开发公司名下房产,评估价为1亿余元。2001年,执行法院重启处置程序,拍卖公司受托接受申报与该拍卖房产相关的债权15亿余元,其中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2亿余元。2003年,该房产经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价为2412万元后进入拍卖程序,投资公司一次竞价即以保留价成交,法院裁定该房产上其他相关权利一概解除和注销。2008年,检察院根据举报,调查确认拍卖公司与投资公司股东系亲属,其他两名竞买人无法查实。2011年,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无效拍卖公司、投资公司申请复议。法院认为:①受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司法强制拍卖,法院发现拍卖有错误的,有权宣布无效或予撤销。本案中,在拍卖公司与买受人之间因股东亲属关系而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双方不能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竞价,相反,拍卖中仅一次叫价即以保留价成交,并无竞价,买受人与拍卖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竞价人参加竞买资料,对于两次评估价格相差悬殊又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涉案拍卖房产相关权利总额达15亿元情况下,本案拍卖价款仅为2412万元,对于无优先受偿权的本案申请执行人毫无利益可言,显属无益拍卖,且拍卖后执行法院将房产所有权利负担一概除去,而将整栋房产移转给买受人,导致其他相关权利人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侵害了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②鉴于拍卖公司负责接受与拍卖房产相关权利申报工作,且买受人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故可认定拍卖公司与买受人对上述问题亦属明知,故对此案拍卖导致与房产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拍卖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构成恶意,因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无效并无不当。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6号“某投资公司与某拍卖公司执行复议案”,见《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1218/8:35);另见《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审判长黄金龙,审判员于泓,代理审判员范向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2:414);另见《存在关联关系的买受人与拍卖行恶意串通的拍卖行为无效——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复议案评析》(黄金龙,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杨春,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503/5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