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价格高低,与恶意串通的认定,并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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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格的高低,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认定并无必然联系。评估价值是交易价格的参考而非决定因素。标签:恶意串通|明显低价|转让价格|评估价格案情简介:2001年5月,物资公司将评估价为1762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以418万元转让给方某。2002年4月,法院调解书确认物资公司应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70万元,因执行未果,建筑公司诉请确认前述转让协议系恶意串通,应予撤销。法院认为:①转让价格高低,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认定并无必然联系。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应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来作出判断。②协议签订前,物资公司曾就转让事宜与多个买家协商,但均因不能一次性付款而未果。最后与方某达成协议,系因其可一次性付款,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一再表示交易行为完全自愿、价格合理,且即使转让价格较低,亦不能得出当事人之间系恶意串通的结论。现实中由于定价决策、个人偏好或交易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和无知等原因,时常会出现“低值高价”或“高值低价”等价格背离价值情况。交易价格应参考针对财产的价值评估,但最终价格达成需当事人双方合意,土地评估价值并非决定因素。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再申字第87号“方某与某物资公司等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对法院查封期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司法认定——方辉等三人与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昌台物资燃料总公司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案》(梁曙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104/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