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签订后,伤情恶化,可以显失公平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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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在受害人伤情恶化,原赔偿额无法弥补受害人损害情形,应认定显失公平,受害人可申请撤销。标签:合同撤销|显失公平|侵权|赔偿协议|承揽关系|农村建房案情简介:2007年,王某组织窦某等人为张某建农村房屋,因三楼架子倒塌致窦某腰椎骨折、右眼球破裂。窦某儿子与王某经中间人调解,达成王某赔偿窦某1.5万元协议。2008年,窦某经鉴定构成伤残5级、遂诉请张某、王某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案涉赔偿协议调解人仅依窦某腰部需手术及换右眼球所需医疗费基础上达成,并未考虑窦某因伤致残损害后果,且窦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后,窦某左下肢因外伤形成血栓仍需治疗,这是窦某与王某签订协议时所未能预知的,故窦某之子与王某所签字据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可认定为显失公平。②窦某选择人身损害赔偿案由,故应根据双方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民工人身安全负 有保护责任,建楼时进行高空作业有一定危险性,对此,王某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而王某在组织民工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下进行施工、对民工在施工中疏于指导和监督、以致窦某发生安全事故,王某对窦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甲方将其住宅楼同时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王某承建,且王某个人承包从事楼房建筑时间较短,没有丰富的个人承包管理经验,致使王某在组织民工对张某楼房施工时窦某发生安全事故、张某选任承包人有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④窦某作为一名从事建筑业多年的熟练工、应意识到高空作业危险性、对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可拒绝施工而窦某未拒绝施工,且在施工时不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使架子上放的砖过多超过承重墙压力,致使架子翻塌发生安全事故而受伤,对该损害后果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应减轻被告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窦某损失自负30%,其余由王某、张某分别承担60%、10%赔偿责任。案例索引:河南睢县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131号“窦某与王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窦财福诉王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梁锦学、李广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3/69:68)。